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22條規定了仲裁機構應訂定仲裁人倫理規範,並提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該倫理規範的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1. 仲裁人應以公正負責的態度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2. 仲裁人應避免有使人懷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之代理人的行為。 3. 仲裁人不得接受當事人的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4. 仲裁人應親自執行職務,不得委由他人處理。 5. 仲裁人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不正當的往還酬應。 6. 除非有正當理由,仲裁人接受仲裁事件後不得辭去職務。 7. 其他符合仲裁人自律、自治精神的必要事項。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所提及的第22條,仲裁機構應該制定仲裁人倫理規範。這些規範規定了仲裁人在處理仲裁事件時應該採取公正負責的態度,並遵守保密原則。此外,仲裁人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接受不正當的利益,必須親自執行職務,保持中立,並避免與利害關係人有不當的交往。他們也應該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擔任仲裁人,並遵守其他符合仲裁人自律和自治精神的必要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一位仲裁人違反了這些倫理規範,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迴避。 該法規的參考資料:《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學者陳煥文的著作,《最高法院判例》、《仲裁法》、《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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