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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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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出席費,每次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均由仲裁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30 條規定了證人、鑑定人和通譯的出席費用。 根據該條規定,證人的出席費用的金額應在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這表示,證人出席仲裁程序時,可以向原告或被告要求支付的費用在這個金額範圍內。 同樣地,鑑定人的出席費用的金額應在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這表示,鑑定人出席仲裁程序時,可以向原告或被告要求支付的費用在這個金額範圍內。 最後,該條規定明確指出這些費用由仲裁庭來確定。這意味著證人、鑑定人和通譯的出席費用的具體金額將由仲裁庭評估案情後決定。 參考資料: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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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30 條規定:「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鑑定人、通譯出席費,每次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