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仲裁之必要費用,依實支數計算。
根据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29條,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仲裁之必要費用,應按實支數計算。這意味着仲裁機構在收取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或其他必要費用时,必须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计算。例如,如果仲裁機構需要進行文件抄錄或翻譯,或者需要郵寄文件,則需要根據实际支出的費用金額计算這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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