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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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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仲裁之必要費用,依實支數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29條,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仲裁之必要費用,應按實支數計算。這意味着仲裁機構在收取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或其他必要費用时,必须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计算。例如,如果仲裁機構需要進行文件抄錄或翻譯,或者需要郵寄文件,則需要根據实际支出的費用金額计算這些費用。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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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9 條規定:「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仲裁之必要費用,依實支數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