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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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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詢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出席費外,每日給以滯留費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由仲裁庭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1條,證人、鑑定人、通譯若因就詢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除了出席費外,每日需給予滯留費,金額為新台幣900元以上至新台幣1,800元以下,具體金額由仲裁庭來確定。 參考資料: 本條內容參考了《中華民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1條。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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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31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詢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出席費外,每日給以滯留費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