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鑑定人、通譯,因就詢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者,於出席費外,每日給以滯留費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由仲裁庭定之。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1條,證人、鑑定人、通譯若因就詢或通譯滯留一日以上,除了出席費外,每日需給予滯留費,金額為新台幣900元以上至新台幣1,800元以下,具體金額由仲裁庭來確定。 參考資料: 本條內容參考了《中華民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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