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之鑑定費,視事件之繁簡,由仲裁庭酌定之。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3條,鑑定人的鑑定費用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由仲裁庭酌情決定。這意味著仲裁庭會根據事件的特殊情況和鑑定人所消耗的工作量來決定鑑定費用的金額。 例如,如果一個仲裁案件涉及到非常複雜的科學或技術問題,可能需要專業的鑑定人進行專門的調查和鑑定工作。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庭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來決定鑑定費用的適當金額。 參考資料: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2009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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