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2條,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當事人的代理人在進行調解前,應向仲裁機構或調解人提出委任書。如果委任書是在國外作成的,則應經過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獲政府授權的機構認證。如果在當地沒有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獲政府授權的機構,則應經由當地法院或其他公證機構進行認證。 參考資料: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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