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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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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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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
代理人
進行調解。
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於進行調解前向仲裁機構或調解人,提出
委任書
。
前項委任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
認證
;其未設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者,應經當地法院或其他
公證
機構認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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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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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仲裁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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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仲裁費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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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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