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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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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
  2. 2.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於進行調解前向仲裁機構或調解人,提出委任書
  3. 3.前項委任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認證;其未設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者,應經當地法院或其他公證機構認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2條,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當事人的代理人在進行調解前,應向仲裁機構或調解人提出委任書。如果委任書是在國外作成的,則應經過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獲政府授權的機構認證。如果在當地沒有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獲政府授權的機構,則應經由當地法院或其他公證機構進行認證。 參考資料: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2條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認證名詞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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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42 條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於進行調解前向仲裁機構或調解人,提出委任書。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