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人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出席,其有代理人者,通知代理人。
根据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3條的规定,调解人应该尽快确定调解日期,并通知当事人出席会议。如果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则需要通知代理人。根据我的知识和参考资料,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现行的版本是2016年修订的版本,该法规没有明确指定类似案例的范例。因此,我无法提供与该法條有关的具体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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