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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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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人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出席,其有代理人者,通知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3條的规定,调解人应该尽快确定调解日期,并通知当事人出席会议。如果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则需要通知代理人。根据我的知识和参考资料,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现行的版本是2016年修订的版本,该法规没有明确指定类似案例的范例。因此,我无法提供与该法條有关的具体案例。

  • 期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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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43 條規定:「調解人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出席,其有代理人者,通知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