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47 條,調解成立時,調解人需要作成調解書,並記載以下事項:一是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團體或機關,則需要記載其名稱以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是有法定代理人或調解代理人的話,需要記載其姓名和住所或居所;三是出席調解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四是調解事由;五是調解成立的內容;六是調解成立的場所;七是調解成立的年、月、日。根據該條規定,調解人應在調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報告仲裁機構。 其中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根據民事保護法第127條,當事人可以提出調解要求,並且在調解成立時,調解人需要根據該法律記載所有相關事項,包括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調解成立的內容和場所等等。這個範例與法律中對於調解成立時所需記載的事項相關。 參考資料: -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 民事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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