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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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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成立時,調解人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及調解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調解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出席調解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調解事由。 五、調解成立之內容。 六、調解成立之場所。 七、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2. 2.前項調解書,調解人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報知仲裁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47 條,調解成立時,調解人需要作成調解書,並記載以下事項:一是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團體或機關,則需要記載其名稱以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是有法定代理人或調解代理人的話,需要記載其姓名和住所或居所;三是出席調解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四是調解事由;五是調解成立的內容;六是調解成立的場所;七是調解成立的年、月、日。根據該條規定,調解人應在調解成立之日起五日內報告仲裁機構。 其中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根據民事保護法第127條,當事人可以提出調解要求,並且在調解成立時,調解人需要根據該法律記載所有相關事項,包括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調解成立的內容和場所等等。這個範例與法律中對於調解成立時所需記載的事項相關。 參考資料: -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 民事保護法

  • 代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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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47 條規定:「調解成立時,調解人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及調解人簽名或蓋章: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