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6條,該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調解人應審究事實真相及雙方爭議之所在,必要時,並得就事件關係為必要之調查。 根據這一規定,調解人在進行調解工作時應詳細調查事實真相和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調解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來確認事實。這一規定強調了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他們需要進行充分的調查以確保公正和合理的結果。 2. 仲裁機構依本規則調解爭議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根據這一規定,仲裁機構在根據本規則進行調解時,可以請求相關機關提供協助。這表示仲裁機構在進行調解時可以向其他機關尋求專業知識或協助,以確定爭議事項的合理解決方式。 總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6條強調了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以及仲裁機構可以在調解過程中請求有關機關提供協助。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調解的公平公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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