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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聲請仲裁機構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2. 前項證明書,仲裁機構應於收受聲請書之日起,七日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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