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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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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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該條款規定如下: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由於文中只提到了該條款的生效日期並無其他具體的內容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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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