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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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律師證書影本。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五、受聘僱外國人學歷、工作經歷、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受聘僱外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但得由網路確認已繳納審查費者,得予免附。
- 2.前項第三款之聘僱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聘僱律師之姓名及律師事務所之地址。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在臺住居所及其本國或本國以外之固定住所。 三、受聘僱外國人之職位及工作內容。 四、薪資之給付方式及金額。 五、聘僱期間及其起迄日期。
- 3.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其於外國作成者,法務部得因審查之必要,要求該文件需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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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如下所述: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律師在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時,應該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的律師證書影本。 3. 聘僱契約書影本。 4.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5. 受聘僱外國人的學歷、工作經驗、外國律師考試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6. 受聘僱外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7. 審查費用的收據正本。但如果已經在網路上確認繳交了審查費用,可以免附上。 聘僱契約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律師的姓名和律師事務所的地址。 2. 受聘僱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在臺住居所以及本國或其他國家之固定住所。 3. 受聘僱外國人的職位和工作內容。 4. 薪資的支付方式和金額。 5. 聘僱期間和起迄日期。 如果第一項所列的第三項和第五項文件是外文的,應該附上中文翻譯;如果這些文件是在外國製作的,司法院可以要求這些文件經過岀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 資料來源: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
- 住居所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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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