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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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 三、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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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律師所聘僱的外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 2. 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 3. 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根據參考資料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設定了律師聘僱外國人的資格要求。律師所聘僱的外國人必須具備法律或相關科系的大學以上學位,或者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的經驗至少為兩年,且不以畢業後的年資為限。另外,外國律師經過合格的考試也符合資格。這些資格要求旨在確保律師所聘僱的外國人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提供有效的助理或顧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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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