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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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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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的薪資標準,要求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具體的數額需要參考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來確定,故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However, without access to the specific announcement from the centr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it is not possible to provide an exact example of the amount of salary for foreign employees in assistant or consultant roles.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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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