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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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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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志工志願服務中獲得績效優良以及具有優良事蹟的人員,可以獲得志願服務績優的獎勵,包括銅牌獎、銀牌獎和金牌獎,並頒發得獎證書。 例如,如果一位志工在服務時數達到五百小時以上且表現優異,或在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方面有卓越的成果,則可以獲得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同樣地,如果一位志工在服務時數達到一千小時以上並具有出色的表現,或在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方面有傑出的成就,則可以獲得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最後,如果一位志工在服務時數達到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並展現卓越的表現,或在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方面有非常出色的成果,則可以獲得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這條法規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中的一部分,該辦法旨在獎勵並鼓勵志工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並提供一定的肯定和學習機會。透過不同等次的獎勵,志工的貢獻得到了重視和肯定,有助於提高志工的積極性和熱誠度,同時也促進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的發展和品質的提升。 資料來源: - 內政部:【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https://ws.moi.gov.tw/001/Upload/Documents/法制/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pdf)
- 犯罪被害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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