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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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志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得填具申請(推薦)獎勵事蹟表(如附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造冊陳報法務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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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3條,保護志工如果符合本辦法第4條的規定,可以填寫申請(推薦)獎勵事蹟表,並在每年7月底之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給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則在8月底之前將此資料造冊陳報給法務部辦理。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位保護志工在志願服務期間表現優異,受到犯罪被害人的高度讚揚和感謝,該志工可以填寫獎勵事蹟表,並檢附相關的感謝信或讚揚信,以申請獎勵。這些文件將在每年7月底之前提交給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便進一步評估和考慮是否給予獎勵。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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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