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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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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以下簡稱保護志工)係指個人及團體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定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者;團體持有運用單位發給之聘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是指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規定業務的個人和團體。個人必須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志願服務證和服務紀錄冊,而團體必須持有運用單位發給的聘書。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 - 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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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以下簡稱保護志工)係指個人及團體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定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