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是指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規定業務的個人和團體。個人必須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志願服務證和服務紀錄冊,而團體必須持有運用單位發給的聘書。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 - 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