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