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要件不備但能補正者,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才得逕行駁回。
Q · 政府資訊申請被退件,機關可以直接駁回嗎?
不行,能補正的瑕疵機關須先給七日補正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若申請的方式或要件不備但屬「能補正」的瑕疵(如漏填件數、漏附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有義務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直接駁回。只有在瑕疵「不能補正」,或機關已通知而申請人「屆期不補正」的情形下,機關才得逕行駁回。機關跳過通知逕予駁回的處分,程序上有瑕疵,可作為訴願攻擊點。
你寄出一份政府資訊申請,沒填某一欄、或證明文件漏附,結果機關回你一句「不符規定」就沒下文。很多人到這裡就放棄了,覺得是自己沒弄好。但第 11 條把一道閘門裝在你和「被駁回」之間:只要你的缺漏是「補得起來」的,機關不能直接拒絕你,它有義務通知你,給你七天去補。它不能裝沒看到、不能用一句模糊的「資料不齊」把你打發掉。真正能讓它直接駁回的,只有兩種:缺的東西根本補不了,或是它通知了你、你七天內沒補。換句話說,被退件不等於走到頭,先確認機關到底有沒有給過你這七天。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為政府資訊申請的補正程序規範:當人民申請的方式或要件不完備,但屬於可以補正的瑕疵時,政府機關負有通知義務,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唯有在瑕疵不能補正、或申請人屆期未補正的情形下,機關才得逕行駁回申請。本條將「要求補正」與「逕行駁回」明確區分,避免機關以形式瑕疵規避實體審查,是申請人取得政府資訊權利的程序保障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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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先看機關是「請你補正」還是「直接駁回」。如果是前者,你補齊原申請就繼續有效,不用重來;如果是後者但你的瑕疵其實補得起來,機關跳過第 11 條的補正通知就駁回,這個駁回程序上有問題。內行人提示:別急著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等於放棄對原駁回的爭執權;先確認機關有沒有依法給過你七天。
要看那個瑕疵的性質。漏填件數、漏附文件這類通常都是「能補正」的,機關不能用不能補正當藉口跳過通知。真正不能補正的是申請本質就不成立的情形。內行人提示:機關若以「不能補正」駁回,它必須在處分書具體說明為什麼補不了,只寫一句「無法補正」而不交代理由,這在訴願階段是很常見的被撤銷點。
七日,自機關補正通知送達起算,是法定硬期限。屆期未補正,機關即得依第 11 條逕行駁回。內行人提示:補正時務必以掛號或其他可留存方式送回並保留證明,日後機關若主張你「屆期未補」,這份寄送證明就是推翻它的關鍵。
先分辨是「補正通知」還是「駁回」。能補正的瑕疵機關須先給七日,未通知就駁回程序有問題,可提訴願。
申請方式或要件有可修正的小瑕疵時,機關依法給你一次七日內修正機會,而非直接拒絕。
漏填件數、漏附文件等可事後補齊者為能補正;申請本質不成立、無從修正者為不能補正。
補正是機關義務、原申請續行有效;駁回是程序終結、須循訴願救濟。兩者命運完全不同。
七日內備齊缺漏項目,以掛號或書面等可留存方式送回,並保留寄送證明防爭議。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主張機關違反第 11 條補正通知義務的程序瑕疵。
以掛號回執或機關收件章為憑;保留寄送證明,機關事後主張你屆期未補時可推翻。
依第 12 條,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是一般補正法理,第 11 條是資訊公開領域的具體化並明定七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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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立法理由明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之補正及不補正之法律效果。
明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之補正及不補正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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