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資訊公開法11

快速跳轉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要件不備但能補正者,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才得逕行駁回。

Q · 政府資訊申請被退件,機關可以直接駁回嗎?

不行,能補正的瑕疵機關須先給七日補正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若申請的方式或要件不備但屬「能補正」的瑕疵(如漏填件數、漏附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有義務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直接駁回。只有在瑕疵「不能補正」,或機關已通知而申請人「屆期不補正」的情形下,機關才得逕行駁回。機關跳過通知逕予駁回的處分,程序上有瑕疵,可作為訴願攻擊點。

白話解讀

你寄出一份政府資訊申請,沒填某一欄、或證明文件漏附,結果機關回你一句「不符規定」就沒下文。很多人到這裡就放棄了,覺得是自己沒弄好。但第 11 條把一道閘門裝在你和「被駁回」之間:只要你的缺漏是「補得起來」的,機關不能直接拒絕你,它有義務通知你,給你七天去補。它不能裝沒看到、不能用一句模糊的「資料不齊」把你打發掉。真正能讓它直接駁回的,只有兩種:缺的東西根本補不了,或是它通知了你、你七天內沒補。換句話說,被退件不等於走到頭,先確認機關到底有沒有給過你這七天。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為政府資訊申請的補正程序規範:當人民申請的方式或要件不完備,但屬於可以補正的瑕疵時,政府機關負有通知義務,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唯有在瑕疵不能補正、或申請人屆期未補正的情形下,機關才得逕行駁回申請。本條將「要求補正」與「逕行駁回」明確區分,避免機關以形式瑕疵規避實體審查,是申請人取得政府資訊權利的程序保障閘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請資料被退,是不是就只能重新再申請一次?

不一定。先看機關是「請你補正」還是「直接駁回」。如果是前者,你補齊原申請就繼續有效,不用重來;如果是後者但你的瑕疵其實補得起來,機關跳過第 11 條的補正通知就駁回,這個駁回程序上有問題。內行人提示:別急著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等於放棄對原駁回的爭執權;先確認機關有沒有依法給過你七天。

Q2機關說我要補的東西「不能補正」直接駁回,這樣對嗎?

要看那個瑕疵的性質。漏填件數、漏附文件這類通常都是「能補正」的,機關不能用不能補正當藉口跳過通知。真正不能補正的是申請本質就不成立的情形。內行人提示:機關若以「不能補正」駁回,它必須在處分書具體說明為什麼補不了,只寫一句「無法補正」而不交代理由,這在訴願階段是很常見的被撤銷點。

Q3補正期限是幾天?逾期會怎樣?

七日,自機關補正通知送達起算,是法定硬期限。屆期未補正,機關即得依第 11 條逕行駁回。內行人提示:補正時務必以掛號或其他可留存方式送回並保留證明,日後機關若主張你「屆期未補」,這份寄送證明就是推翻它的關鍵。

Q4政府資訊申請被退件怎麼辦?

先分辨是「補正通知」還是「駁回」。能補正的瑕疵機關須先給七日,未通知就駁回程序有問題,可提訴願。

Q5申請補正是什麼意思?

申請方式或要件有可修正的小瑕疵時,機關依法給你一次七日內修正機會,而非直接拒絕。

Q6什麼叫「能補正」與「不能補正」?

漏填件數、漏附文件等可事後補齊者為能補正;申請本質不成立、無從修正者為不能補正。

Q7要求補正和駁回有什麼不同?

補正是機關義務、原申請續行有效;駁回是程序終結、須循訴願救濟。兩者命運完全不同。

Q8收到補正通知怎麼補?

七日內備齊缺漏項目,以掛號或書面等可留存方式送回,並保留寄送證明防爭議。

Q9機關沒通知就駁回,怎麼救濟?

於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主張機關違反第 11 條補正通知義務的程序瑕疵。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依期補正?

以掛號回執或機關收件章為憑;保留寄送證明,機關事後主張你屆期未補時可推翻。

Q11補正後多久會有結果?

依第 12 條,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

Q12第 11 條 vs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補正差在哪?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是一般補正法理,第 11 條是資訊公開領域的具體化並明定七日期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情報公開法 第4条(開示請求書の補正・形式上の不備の補正)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정보공개 청구의 보완 요구 절차)
中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30条(申请内容不明确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德國VwVfG § 25 Abs. 2(Hinweis auf Berichtigung und Ergänzung von Anträgen)i.V.m. IFG § 7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114-5(régularisation d'une demande incomplète)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3)(requirement to reasonably describe records; opportunity to perfect a requ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立法理由明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之補正及不補正之法律效果。

  • 駁回名詞
(0941206 制定)

明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之補正及不補正之法律效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