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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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pura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最長共30日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申請:
1受理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2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5日。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5日。
II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10日內「📌表示意見」。
Exc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III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IV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10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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