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2 條
- 1.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 2.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 3.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 4.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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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規定,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十五日內為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多十五日,合計最長三十日。
Q · 申請政府資料機關一直不回,到底要等多久?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多再延十五日,合計最長三十日。若資料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權益,機關須先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於十日內表示意見;第三人所在不明者改以公告通知,逾十日未表意見者機關得逕為准駁。超過三十日仍無准駁,實務上可視同駁回,依第 20 條提起行政救濟。
白話解讀
你申請看一份政府資料,然後就是漫長的等待,不知道要等多久,也不知道機關拖著算不算違法。第 12 條把這個模糊地帶變成一支碼錶:機關從受理那天起算,十五天內必須給你「准」或「駁」的答覆,真的有需要才能延,而且最多再延十五天,沒有第三次。所以最壞情況就是三十天。這個數字對你的價值在於:一旦超過,機關的沉默就不再是無辜的「還在處理」,而是你可以視同被駁回、直接往上提救濟的訊號。條文還藏了一層:如果你要的資料牽涉到某個特定的人、公司或團體的權益,機關要先用書面問對方意見、給對方十天,這就是有時候你的申請會多卡一段時間的原因。但對方十天不回,機關照樣可以自己決定,不會無限期卡在那。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為政府資訊申請的准駁期限規範,建立「十五日基本期限+至多一次十五日延長」的處理時程上限(合計最長三十日),並就資料涉及特定第三人權益時,設有十日意見徵詢與所在不明時的公告程序,構成人民知的權利與第三人權益保護之間的時程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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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規定機關幾天內要回覆?▾
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不得逾十五日,合計最長三十日。
Q2機關超過期限不回怎麼辦?▾
逾法定期限仍未為准駁,實務上可視同遭駁回,依第 20 條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Q3為什麼我的申請要先通知第三人?▾
因資料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權益,機關依第 2 項須先書面通知對方於十日內表示意見。
Q4第三人找不到,申請會不會卡死?▾
不會。第三人所在不明者,機關改以公告方式通知,程序繼續進行。
Q5延長可以延幾次?▾
只能延一次,且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沒有第三次。
Q6第三人不回應,機關能決定嗎?▾
可以。第三人逾十日未表示意見,機關得逕為准駁,不必無限期等待。
Q7期限從哪一天起算?▾
從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算;若曾通知補正,補正完成後接續起算。
Q8逾期視同駁回有沒有法律依據?▾
為行政救濟實務見解,立基於憲法第 16 條訴願訴訟權與本法第 20 條救濟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處理上限 | 第三人程序 |
|---|---|---|
| 一般申請 | 15 日(必要時延 15 日,最長 30 日) | 無 |
| 涉及第三人權益 | 30 日上限+第三人 10 日意見徵詢 | 書面通知 10 日,逾期得逕為准駁 |
| 第三人所在不明 | 30 日上限不變 | 改以公告通知,程序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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