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資訊公開法12

快速跳轉
  1. 1.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2. 2.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4. 4.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規定,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十五日內為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多十五日,合計最長三十日。

Q · 申請政府資料機關一直不回,到底要等多久?

最多三十天,逾期可視同駁回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多再延十五日,合計最長三十日。若資料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權益,機關須先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於十日內表示意見;第三人所在不明者改以公告通知,逾十日未表意見者機關得逕為准駁。超過三十日仍無准駁,實務上可視同駁回,依第 20 條提起行政救濟。

白話解讀

你申請看一份政府資料,然後就是漫長的等待,不知道要等多久,也不知道機關拖著算不算違法。第 12 條把這個模糊地帶變成一支碼錶:機關從受理那天起算,十五天內必須給你「准」或「駁」的答覆,真的有需要才能延,而且最多再延十五天,沒有第三次。所以最壞情況就是三十天。這個數字對你的價值在於:一旦超過,機關的沉默就不再是無辜的「還在處理」,而是你可以視同被駁回、直接往上提救濟的訊號。條文還藏了一層:如果你要的資料牽涉到某個特定的人、公司或團體的權益,機關要先用書面問對方意見、給對方十天,這就是有時候你的申請會多卡一段時間的原因。但對方十天不回,機關照樣可以自己決定,不會無限期卡在那。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為政府資訊申請的准駁期限規範,建立「十五日基本期限+至多一次十五日延長」的處理時程上限(合計最長三十日),並就資料涉及特定第三人權益時,設有十日意見徵詢與所在不明時的公告程序,構成人民知的權利與第三人權益保護之間的時程平衡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請了很久機關都不回,我可以怎麼辦?

先確認受理日,算到第 30 天(15 天基本期限加最多 15 天延長)。超過還沒給准駁,機關已逾期,你可以把這個沉默視同駁回,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提起訴願。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卡在不敢動、怕得罪機關,但逾期的法律責任在機關不在你,逾期未決定本身就是你訴願時最有力的主張。

Q2為什麼我的申請要等機關去問別人意見,這樣不會洩漏我在查什麼嗎?

因為你要的資料涉及某個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的權益,第 12 條第 2 項要機關先給對方 10 天表示意見,這是保護第三人。機關通知的是有人申請涉及你的資訊,通常不會揭露申請人是誰。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能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公開的書面,附在申請裡,就能觸發但書直接跳過這 10 天,省下不少時間。

Q3機關說要延長處理,可以一直延嗎?

不行。第 12 條第 1 項把延長寫死了:必要時得延長,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只能延這一次。內行人提示:機關若用還在審酌無限拖過三十天,已違反這個上限,這正是你催辦或訴願時可以直接指出的程序瑕疵。

Q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資料申請的准駁期限,建立十五日基本期限加最多一次十五日延長、合計最長三十日的處理時程上限。

Q5准駁期限和延長期限差在哪?

基本期限是受理日起十五日;延長是必要時加一次、不得逾十五日,兩者相加是三十日天花板,沒有第三次。

Q6什麼叫視同駁回?

機關逾法定期限仍不為准駁,實務上把這個沉默擬制為駁回處分,讓申請人取得提起行政救濟的門票。

Q7第三人意見徵詢是什麼?

申請資料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權益時,機關須先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於十日內表示意見的程序保障。

Q8機關不回覆我該怎麼處理?

確認受理日→標記第 15 天與第 30 天→檢視延長通知合不合法→逾 30 日依第 20 條提訴願,書狀指明機關逾期未決定。

Q9怎麼算我的申請最遲哪天要有結果?

未延長為受理日加十五日;機關通知延長則為受理日加三十日上限;涉第三人另計十日意見徵詢期。

Q10提訴願要花多少錢?

對機關逾期或駁回提起訴願不收裁判費;後續若進行政訴訟,裁判費與是否委任律師另計。

Q11怎麼證明機關已經逾期?

保留申請收執、受理回條或收文號與日期,對照法定十五日或三十日上限即可證明逾期。

Q12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 vs 行政程序法處理期間哪個適用?

政府資訊申請優先適用本法第 12 條的特別期限;本法未規定者才回到行政程序法的一般處理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處理上限第三人程序
一般申請15 日(必要時延 15 日,最長 30 日)
涉及第三人權益30 日上限+第三人 10 日意見徵詢書面通知 10 日,逾期得逕為准駁
第三人所在不明30 日上限不變改以公告通知,程序繼續

處理上限

一般申請
15 日(必要時延 15 日,最長 30 日)
涉及第三人權益
30 日上限+第三人 10 日意見徵詢
第三人所在不明
30 日上限不變

第三人程序

一般申請
涉及第三人權益
書面通知 10 日,逾期得逕為准駁
第三人所在不明
改以公告通知,程序繼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第10条(開示決定等の期限:30日以内、正当な理由があれば30日延長)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11조(정보공개 여부의 결정:10일 이내, 부득이한 경우 10일 연장)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33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7 Abs. 5(unverzüglich, spätestens innerhalb eines Monats)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311-1 / L342-1(silence d'un mois vaut décision de refus, saisine de la CADA)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6)(A)(determination within 20 business day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行政效率,爰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明定政府機關受理資訊提供之處理期限,以利適用。   二、人民雖有知的權利,於具備一定要件時,得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惟該資訊之內容可能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如隱私或營業秘密、職業秘密等,基於利益衡量原則,應給予該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爰於第二項明定書面通知之義務。又如該利害關係人所在不明時,前開通知義務得以公告方式代之,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三、如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如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為避免延誤資訊取得時機,爰於第四項規定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 法人名詞
(0941206 制定)

一、為提升行政效率,爰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明定政府機關受理資訊提供之處理期限,以利適用。   二、人民雖有知的權利,於具備一定要件時,得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惟該資訊之內容可能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如隱私或營業秘密、職業秘密等,基於利益衡量原則,應給予該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爰於第二項明定書面通知之義務。又如該利害關係人所在不明時,前開通知義務得以公告方式代之,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三、如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如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為避免延誤資訊取得時機,爰於第四項規定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