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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2.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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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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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要式規定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II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為因應網路使用普及,及電子簽章法施行後之運用,爰於第二項明定書面,得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為顧及資訊安全,應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行之,俾免執行上滋生疑義
kaomago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未填載,不得做為准駁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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