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申請書須載明申請人身分、內容要旨及件數、用途與申請日期五項,缺項機關會通知補正,並可書面通訊或電子簽章認證後電子遞送。
Q · 申請政府資訊的申請書要寫什麼?
要載明身分、內容要旨及件數、用途、日期五項,漏項會被通知補正。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五項:一、申請人身分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地址電話;法人團體寫名稱、立案證號、所在地;外國人附國籍護照);二、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資料;三、申請資訊的內容要旨及件數;四、申請用途;五、申請日期。第二項允許以書面通訊方式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用電子方式遞送。缺漏關鍵項目機關會通知補正,而處理期限多自申請書齊備後才起算。
申請政府資訊不是寄一封信寫『我想要某某資料』就好。第十條把申請書該寫的東西列成五項: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法人或團體要寫名稱、立案證號、所在地;外國人要附國籍、護照號碼和證明)、有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話也要寫他們的資料、你要的資訊內容要旨和件數、申請的用途、申請日期。漏了關鍵項目,機關可以要你補正,補正前你的時鐘還沒開始跑。第二項給了便利:申請可以用書面通訊(如郵寄)為之,若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還能用電子方式遞送。把這條讀懂,你的申請一次到位,不會在『內容要旨講不清楚』或『沒寫件數』這種小事上被退件耽誤。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為政府資訊申請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五項應載事項:申請人身分資料、法定代理人資料、申請資訊的內容要旨及件數、申請用途及申請日期;同時開放以書面通訊方式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方式遞送,建立人民近用政府資訊的標準入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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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一項第四款把『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列為應載事項,所以原則上要寫。但用途是形式上的應載項目,不是資格的實質審查標準,機關不能因為覺得你用途不正當就拒絕資格(資格看第9條,不看動機)。用途據實簡述即可,例如學術研究、個人權益確認,重點是別空著以免被要求補正。
第10條第二項允許以書面通訊方式申請;若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可以用電子傳遞方式遞送。換句話說,有自然人憑證這類電子簽章認證,就能線上遞件,不必寄紙本。建議先確認該機關是否提供線上申辦系統,比自己摸索 email 申請更穩。
通常不會直接駁回。第10條的事項缺漏,機關一般應先依第11條通知於七日內補正,而不是逕予拒絕。但補正會耽誤時間,因為處理期限多從申請書齊備後才起算(搭配第12條15日處理期)。最常被退的就是第三款『內容要旨及件數』寫太籠統,把文件名稱、期間、範圍講清楚能大幅降低被補正機率。
規範申請政府資訊的申請書形式要件,列出五款應載事項,是人民近用政府資訊的標準入口程序。
身分資料、法定代理人資料、內容要旨及件數、申請用途、申請日期,缺項機關得通知補正。
申請資訊的具體範圍與數量描述,是申請特定化的核心,寫太籠統會被機關以範圍不明要求補正。
由憑證機構認證的電子身分驗證(如自然人憑證),認證後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線上遞送。
對照第10條五款逐項填齊,內容要旨及件數寫具體文件名稱、期間、範圍,再選臨櫃、郵寄或電子遞件。
備妥電子簽章憑證(如自然人憑證),於機關線上申辦系統認證後遞件,不必寄紙本。
依第11條於七日內補齊缺漏項目,越快補正越好,因為處理期限多自申請書齊備後才起算。
申請本身原則免費,機關核准提供時得依第13、22條按媒介物型態或用途收取重製、複製、郵遞費用。
第10條訂申請書應載什麼,第11條訂要件不備時機關通知七日內補正的程序,兩者前後銜接。
| 遞送方式 | 需要條件 | 適用情境 | 時鐘起算 |
|---|---|---|---|
| 臨櫃遞件 | 親至受理機關 | 需當場確認或當場繳費取件 | 申請書齊備次日 |
| 書面通訊(郵寄) | 備妥申請書郵寄 | 不便臨櫃、人在外地 | 申請書齊備次日 |
| 電子遞送 | 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 有自然人憑證、想線上申辦 | 申請書齊備次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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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要式規定。 二、為因應網路使用普及,及電子簽章法施行後之運用,爰於第二項明定書面,得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為顧及資訊安全,應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行之,俾免執行上滋生疑義。
一、明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要式規定。 二、為因應網路使用普及,及電子簽章法施行後之運用,爰於第二項明定書面,得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為顧及資訊安全,應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行之,俾免執行上滋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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