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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347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戶政事務所應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之資料,方得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相關資料之疑義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8 月 18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51779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本法第 3 條參照)。有關何所戶政事務所曾提供戶籍資料,依貴部來函說明二所述,係可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稽核檔進行檢索,故該電腦紀錄屬於本法所稱政府資訊。合先說明。

三、次按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等事項,向該資訊作成或取得之政府機關提出(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參照)。本件疑義宜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目前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持有中,再向該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至於受理申請機關之審核機制,係屬實務上之執行問題,本部無意見。

四、末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係規範公務機關及特定之非公務機關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其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言(該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參照)。本件疑義所涉之政府資訊(提供戶籍資料過程之紀錄),倘其內容已構成上開規定所稱個人資料者,於提供該等資訊時,應請注意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第 8 條、第 12 條等)之適用。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800347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發布,要旨:關於戶政事務所應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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