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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2.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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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 互惠原則,其國家若沒有限制本國國民申請資訊,亦可依本法申請資訊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Ⅰ、本國籍人都可 Ⅱ、平等互惠之原則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國民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II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平等互惠原則
tingchen7777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以互惠原則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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