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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9 條

  1.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2. 2.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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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申請資格:我國國民、本國法人團體及僑民原則上不必證明利害關係即可申請政府資訊,外國人則依互惠原則申請。

Q · 不是當事人,也能申請看政府資料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申請資格採身分主義:具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本國法人團體、持我國護照之僑民,原則上不必證明與該資訊有利害關係即可申請。外國人則以互惠原則為條件,只要其本國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者,亦得依本法申請。資格的有無看身分,不看動機。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資格跟政府要資料?第九條把這道門檻講得很清楚,而答案可能比你以為的寬。只要你是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國內設籍的國民,或你設立的本國法人、團體,就能依本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持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的國民也一樣有資格。連外國人都有機會:只要他的母國法令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也就是『互惠原則』),外國人也能依本法申請。重點是:申請政府資訊原則上不必證明『跟你有什麼利害關係』,你不需要說明自己為什麼想知道才有資格。資格的有無看的是你的身分(國民、本國法人、符合互惠的外國人),不是你的動機。這跟很多人以為的『非利害關係人不能查』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為申請資格規範,採『身分主義』而非『利害關係主義』:申請人是否適格,取決於其身分(具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本國法人團體、持我國護照之僑民),而非申請動機或與資訊的關聯。外國人則以互惠原則為條件,即其本國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者,亦得依本法申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是什麼?

規定誰可以申請政府資訊,採身分主義,看身分不看動機。

Q2我不是當事人能申請政府資料嗎?

原則上可以,本國國民憑身分即可申請,不必證明利害關係。

Q3外國人可以申請台灣政府資訊嗎?

有條件可以,依互惠原則,其本國未限制我國人申請即可。

Q4申請時要說明用途嗎?

資格不看動機,用途據實簡述即可,不必為動機辯解。

Q5本國法人團體可以申請嗎?

可以,依本法設立的本國法人、團體與自然人同為適格申請人。

Q6持中華民國護照的僑民有資格嗎?

有,第9條第1項後段明文納入僑居國外的國民。

Q7有資格申請就一定拿得到資料嗎?

不一定,還要過第18條限制公開的檢驗,資格與內容是兩道關卡。

Q8被以『非利害關係人』拒絕怎麼辦?

可指出第9條資格要件不含利害關係,要求重新受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ationalforeigner
適格依據國籍+設籍(身分主義)互惠原則(本國未限制我國人申請)
是否需證明利害關係原則上不需原則上不需,但機關可能要求釋明母國法令
法人團體本國法人、團體適格依母國互惠情況認定
條文依據第9條第1項第9條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第3条(開示請求権,何人も請求可)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5조(정보공개 청구권자)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 Abs. 1(Anspruch jeder Person)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311-1(toute personne,原 loi n° 78-753 du 17 juillet 1978)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3)(any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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