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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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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2. 2.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申請資格:我國國民、本國法人團體及僑民原則上不必證明利害關係即可申請政府資訊,外國人則依互惠原則申請。

Q · 不是當事人,也能申請看政府資料嗎?

可以,原則上看身分不看動機,不必證明利害關係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申請資格採身分主義:具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本國法人團體、持我國護照之僑民,原則上不必證明與該資訊有利害關係即可申請。外國人則以互惠原則為條件,只要其本國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者,亦得依本法申請。資格的有無看身分,不看動機。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資格跟政府要資料?第九條把這道門檻講得很清楚,而答案可能比你以為的寬。只要你是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國內設籍的國民,或你設立的本國法人、團體,就能依本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持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的國民也一樣有資格。連外國人都有機會:只要他的母國法令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也就是『互惠原則』),外國人也能依本法申請。重點是:申請政府資訊原則上不必證明『跟你有什麼利害關係』,你不需要說明自己為什麼想知道才有資格。資格的有無看的是你的身分(國民、本國法人、符合互惠的外國人),不是你的動機。這跟很多人以為的『非利害關係人不能查』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為申請資格規範,採『身分主義』而非『利害關係主義』:申請人是否適格,取決於其身分(具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本國法人團體、持我國護照之僑民),而非申請動機或與資訊的關聯。外國人則以互惠原則為條件,即其本國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者,亦得依本法申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是當事人,也能申請看政府的資料嗎?

原則上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的申請資格看的是身分(具我國國籍並設籍的國民、本國法人團體、持我國護照的僑民),不要求證明與該資訊有利害關係。你不必是當事人也有資格申請。

Q2外國人在台灣可以申請政府資訊嗎?

有條件可以。第9條第2項採互惠原則:只要該外國人的本國法令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其政府資訊,他就能依本法申請。能否申請取決於其母國是否對我國人開放。

Q3有資格申請是不是就一定拿得到資料?

不是。第9條只解決『誰可以申請』,能否真的拿到還要過第18條限制公開的檢驗(涉國安、偵查、個資、營業秘密等)。資格與可公開性是兩道關卡。

Q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是什麼?

規定誰可以申請政府資訊的資格條款,採身分主義,看身分不看動機,是全民監督政府的資格基礎。

Q5什麼叫身分主義?跟利害關係主義差在哪?

身分主義看你是不是國民、法人團體或僑民;利害關係主義要你證明跟資訊有關。第9條採前者,原則上不問動機。

Q6什麼是互惠原則?

外國人能否申請,取決於其本國有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對方開放我們,我們才開放對方。

Q7本國法人團體跟自然人申請資格一樣嗎?

一樣。依本法設立的本國法人、團體與具國籍設籍的自然人同為適格申請人,不是只有個人能申請。

Q8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怎麼申請?

確認適格身分 → 依第10條填申請書載明身分與所需資訊 → 送交保有該資訊的機關 → 等15日內准駁。

Q9申請政府資訊要附什麼?

申請書載明姓名、身分、所需資訊範圍即可,用途據實簡述。外國人可能被要求釋明母國法令的互惠狀況。

Q10申請政府資訊要錢嗎?

申請資格本身免費,但機關核准提供時得依第22條按所需資訊型態收取重製或複製的工本費。

Q11外國人要怎麼證明母國有互惠?

了解並向機關釋明自己國家是否開放我國國民申請其政府資訊,事前準備母國資訊公開制度說明能加快受理。

Q12第9條資格 vs 第18條限制公開差在哪?

第9條解決『誰能申請』,第18條解決『能不能拿到』。過了資格不等於拿得到,是兩道獨立關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ationalforeigner
適格依據國籍+設籍(身分主義)互惠原則(本國未限制我國人申請)
是否需證明利害關係原則上不需原則上不需,但機關可能要求釋明母國法令
法人團體本國法人、團體適格依母國互惠情況認定
條文依據第9條第1項第9條第2項

national

適格依據
國籍+設籍(身分主義)
是否需證明利害關係
原則上不需
法人團體
本國法人、團體適格
條文依據
第9條第1項

foreigner

適格依據
互惠原則(本國未限制我國人申請)
是否需證明利害關係
原則上不需,但機關可能要求釋明母國法令
法人團體
依母國互惠情況認定
條文依據
第9條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第3条(開示請求権,何人も請求可)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5조(정보공개 청구권자)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 Abs. 1(Anspruch jeder Person)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311-1(toute personne,原 loi n° 78-753 du 17 juillet 1978)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3)(any pers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以及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均得依本法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三、為便於資訊之跨國流通,同時兼顧我國民權益,本法採平等互惠原則,對於外國人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 法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令名詞
(0941206 制定)

一、明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以及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均得依本法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三、為便於資訊之跨國流通,同時兼顧我國民權益,本法採平等互惠原則,對於外國人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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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