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申請資格:我國國民、本國法人團體及僑民原則上不必證明利害關係即可申請政府資訊,外國人則依互惠原則申請。
Q · 不是當事人,也能申請看政府資料嗎?
可以,原則上看身分不看動機,不必證明利害關係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申請資格採身分主義:具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本國法人團體、持我國護照之僑民,原則上不必證明與該資訊有利害關係即可申請。外國人則以互惠原則為條件,只要其本國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者,亦得依本法申請。資格的有無看身分,不看動機。
你有沒有資格跟政府要資料?第九條把這道門檻講得很清楚,而答案可能比你以為的寬。只要你是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國內設籍的國民,或你設立的本國法人、團體,就能依本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持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的國民也一樣有資格。連外國人都有機會:只要他的母國法令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也就是『互惠原則』),外國人也能依本法申請。重點是:申請政府資訊原則上不必證明『跟你有什麼利害關係』,你不需要說明自己為什麼想知道才有資格。資格的有無看的是你的身分(國民、本國法人、符合互惠的外國人),不是你的動機。這跟很多人以為的『非利害關係人不能查』完全不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為申請資格規範,採『身分主義』而非『利害關係主義』:申請人是否適格,取決於其身分(具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本國法人團體、持我國護照之僑民),而非申請動機或與資訊的關聯。外國人則以互惠原則為條件,即其本國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者,亦得依本法申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原則上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的申請資格看的是身分(具我國國籍並設籍的國民、本國法人團體、持我國護照的僑民),不要求證明與該資訊有利害關係。你不必是當事人也有資格申請。
有條件可以。第9條第2項採互惠原則:只要該外國人的本國法令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其政府資訊,他就能依本法申請。能否申請取決於其母國是否對我國人開放。
不是。第9條只解決『誰可以申請』,能否真的拿到還要過第18條限制公開的檢驗(涉國安、偵查、個資、營業秘密等)。資格與可公開性是兩道關卡。
規定誰可以申請政府資訊的資格條款,採身分主義,看身分不看動機,是全民監督政府的資格基礎。
身分主義看你是不是國民、法人團體或僑民;利害關係主義要你證明跟資訊有關。第9條採前者,原則上不問動機。
外國人能否申請,取決於其本國有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該國政府資訊;對方開放我們,我們才開放對方。
一樣。依本法設立的本國法人、團體與具國籍設籍的自然人同為適格申請人,不是只有個人能申請。
確認適格身分 → 依第10條填申請書載明身分與所需資訊 → 送交保有該資訊的機關 → 等15日內准駁。
申請書載明姓名、身分、所需資訊範圍即可,用途據實簡述。外國人可能被要求釋明母國法令的互惠狀況。
申請資格本身免費,但機關核准提供時得依第22條按所需資訊型態收取重製或複製的工本費。
了解並向機關釋明自己國家是否開放我國國民申請其政府資訊,事前準備母國資訊公開制度說明能加快受理。
第9條解決『誰能申請』,第18條解決『能不能拿到』。過了資格不等於拿得到,是兩道獨立關卡。
| 比較面向 | national | foreigner |
|---|---|---|
| 適格依據 | 國籍+設籍(身分主義) | 互惠原則(本國未限制我國人申請) |
| 是否需證明利害關係 | 原則上不需 | 原則上不需,但機關可能要求釋明母國法令 |
| 法人團體 | 本國法人、團體適格 | 依母國互惠情況認定 |
| 條文依據 | 第9條第1項 | 第9條第2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以及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均得依本法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三、為便於資訊之跨國流通,同時兼顧我國民權益,本法採平等互惠原則,對於外國人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一、明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以及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均得依本法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三、為便於資訊之跨國流通,同時兼顧我國民權益,本法採平等互惠原則,對於外國人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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