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最新筆記

shon
2 day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 互惠原則,其國家若沒有限制本國國民申請資訊,亦可依本法申請資訊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本國籍人都可
Ⅱ、平等互惠之原則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國民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II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平等互惠原則

tingchen7777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以互惠原則為基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