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8 條
- 1.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 2.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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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規定主動公開五種方式,其中條約、法律、法規命令等法規類資訊強制登載政府公報,不得僅以其他方式替代。
Q · 政府把法規放網站上就算依法公開了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主動公開有五種方式(公報或出版品、線上查詢、現場閱覽抄錄、記者會說明會、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機關可斟酌技術可行性挑選。但第二項明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法規類資訊(條約、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等)『應』採公報或出版品方式公開,沒有裁量空間,上網或口頭說明都不能取代登公報。
白話解讀
知道政府該公開是一回事,它用什麼形式公開是另一回事。第八條列了五種公開方式:登在公報或出版品、放上網路供線上查詢、提供現場閱覽抄錄影印、開記者會說明會、其他足以讓公眾得知的方式。機關可以斟酌技術可行性挑適合的方式,看似有彈性。但這條藏了一個你能用的硬規定:第二項明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那類資訊(條約、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等具有法規範性質的東西)『應採公報或出版品方式』主動公開,沒有選擇空間。換句話說,法規類資訊不能只塞在某個內網或口頭講講就算數,它必須登載在正式公報。對你而言,這代表你查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時,公報是它依法必須現身的地方。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為主動公開的方式性規範,列舉五種公開方式並賦予機關斟酌技術可行性的選擇權;同時於第二項對具法規範性質的資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課予強制義務,要求一律以政府公報或出版品方式公開,確保攸關全民守法基準的資訊有固定、權威、可查的單一官方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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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規定哪幾種公開方式?▾
五種:刊載公報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供線上查詢、提供現場閱覽抄錄影印、舉行記者會說明會、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Q2法規命令一定要登公報嗎?▾
是。第八條第二項明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法規類資訊『應』採公報或出版品方式公開,無裁量空間。
Q3政府把資訊放網站算依法公開嗎?▾
一般資訊可以,線上查詢是認可方式之一;但法規類資訊上網不能取代登公報。
Q4機關說已公開但我找不到怎麼辦?▾
可主張該方式不足以使公眾得知(第五款底線),要求改採更可及方式;法規類資訊可直接質疑有無登公報。
Q5公報版本和網頁版本不同以哪個為準?▾
法規類資訊認公報版,第八條第二項把公報定為法定載體,公報登載者為權威文本。
Q6第八條的公開方式是強制還是可選?▾
一般資訊機關可斟酌技術可行性選擇;法規類資訊強制登公報,二者規範強度不同。
Q7現場抄錄太麻煩可以要求線上查詢嗎?▾
可依技術可行性主張改採線上查詢等較便利形式,第八條把兩者並列為可選方式。
Q8公開方式不當有沒有時效限制?▾
公開義務屬持續性,無單一時效;因公開方式衍生的申請爭議遭駁回後 30 日內可提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info | statute_class_info |
|---|---|---|
| 公開義務強度 | 得斟酌技術可行性選擇方式 | 強制採公報或出版品 |
| 機關裁量空間 | 有(五種方式擇一) | 無(第二項收回裁量) |
| 權威版本判斷 | 以實際公開內容為準 | 以公報登載版本為法定權威文本 |
| 上網是否足夠 | 可(線上查詢為認可方式) | 不可(上網不能取代登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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