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EXC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II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kong504g2001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 I1款指法規範資訊,應刊登公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