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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8 條

  1. 1.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2. 2.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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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規定主動公開五種方式,其中條約、法律、法規命令等法規類資訊強制登載政府公報,不得僅以其他方式替代。

Q · 政府把法規放網站上就算依法公開了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主動公開有五種方式(公報或出版品、線上查詢、現場閱覽抄錄、記者會說明會、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機關可斟酌技術可行性挑選。但第二項明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法規類資訊(條約、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等)『應』採公報或出版品方式公開,沒有裁量空間,上網或口頭說明都不能取代登公報。

白話解讀

知道政府該公開是一回事,它用什麼形式公開是另一回事。第八條列了五種公開方式:登在公報或出版品、放上網路供線上查詢、提供現場閱覽抄錄影印、開記者會說明會、其他足以讓公眾得知的方式。機關可以斟酌技術可行性挑適合的方式,看似有彈性。但這條藏了一個你能用的硬規定:第二項明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那類資訊(條約、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等具有法規範性質的東西)『應採公報或出版品方式』主動公開,沒有選擇空間。換句話說,法規類資訊不能只塞在某個內網或口頭講講就算數,它必須登載在正式公報。對你而言,這代表你查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時,公報是它依法必須現身的地方。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為主動公開的方式性規範,列舉五種公開方式並賦予機關斟酌技術可行性的選擇權;同時於第二項對具法規範性質的資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課予強制義務,要求一律以政府公報或出版品方式公開,確保攸關全民守法基準的資訊有固定、權威、可查的單一官方出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規定哪幾種公開方式?

五種:刊載公報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供線上查詢、提供現場閱覽抄錄影印、舉行記者會說明會、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Q2法規命令一定要登公報嗎?

是。第八條第二項明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法規類資訊『應』採公報或出版品方式公開,無裁量空間。

Q3政府把資訊放網站算依法公開嗎?

一般資訊可以,線上查詢是認可方式之一;但法規類資訊上網不能取代登公報。

Q4機關說已公開但我找不到怎麼辦?

可主張該方式不足以使公眾得知(第五款底線),要求改採更可及方式;法規類資訊可直接質疑有無登公報。

Q5公報版本和網頁版本不同以哪個為準?

法規類資訊認公報版,第八條第二項把公報定為法定載體,公報登載者為權威文本。

Q6第八條的公開方式是強制還是可選?

一般資訊機關可斟酌技術可行性選擇;法規類資訊強制登公報,二者規範強度不同。

Q7現場抄錄太麻煩可以要求線上查詢嗎?

可依技術可行性主張改採線上查詢等較便利形式,第八條把兩者並列為可選方式。

Q8公開方式不當有沒有時效限制?

公開義務屬持續性,無單一時效;因公開方式衍生的申請爭議遭駁回後 30 日內可提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infostatute_class_info
公開義務強度得斟酌技術可行性選擇方式強制採公報或出版品
機關裁量空間有(五種方式擇一)無(第二項收回裁量)
權威版本判斷以實際公開內容為準以公報登載版本為法定權威文本
上網是否足夠可(線上查詢為認可方式)不可(上網不能取代登公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7조(행정정보의 공표 등)
🇨🇳 中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主动公开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1(Veröffentlichungspflichten)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312-1(diffusion publique)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1)(Federal Register 主動公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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