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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2.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3.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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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應主動公開:(重要!)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僅得依§8Ⅰ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不能只公開在網路上)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獨立機關)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下列政府資訊,Exc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II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III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ah1999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行政法人法第38條:年度財務報告、年度營運資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mary811201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中標法:職權命令、授權命令 地方自治法規: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 第二款: 解釋性裁量基準->行政規則 合議制機關:ncc、中選會、公平會及考試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