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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

  1. 1.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2. 2.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3. 3.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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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列舉十款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除符合第18條限制事由外,機關不待人民申請即應公開。

Q · 政府的補助、採購契約、會議紀錄,能直接查到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十款資訊原則上應由機關主動公開,包含法規命令與解釋函令、裁量基準、機關組織與聯絡方式、施政計畫與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訴願決定、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政府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等。除非命中第18條的限制事由(如國家機密、個資、營業秘密、偵查不公開),機關不能以「內部資料」為由拒絕,且應就可分離部分遮蔽後公開。

白話解讀

有一份清單,列出十類政府本來就該攤在陽光下、不用你申請的東西。你可能從沒讀過它,但它直接決定你能不能「秒查」某些資訊。法律、法規命令、解釋函令和裁量基準(政府怎麼認定、怎麼裁罰的內規)、機關的組織與聯絡方式、施政計畫、預算與決算書、訴願決定、書面的公共工程與採購契約、政府給出去或收到的補助、合議制機關的會議紀錄,全在裡面。重點在第九款:政府『支付或接受之補助』要主動公開。誰拿了納稅錢、拿了多少,你有權知道。除非命中第十八條的限制事由,否則機關不能說「這是內部資料」把你擋在門外。讀懂這份清單,你查資料時就知道哪些該是現成的、哪些是機關在拖。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為「應主動公開」的核心列舉規範,明定十款政府資訊原則上不待人民申請即應由機關公開。其特徵在於把公開義務從「依申請」前移為「主動」,並將判斷標準清單化,使這十類資訊脫離機關裁量,成為人民可直接主張的標的,僅在符合第18條限制事由時例外不公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哪些要主動公開?

共十款:法規命令與解釋函令、裁量基準、機關組織聯絡資訊、行政指導文書、施政計畫與研究報告、預算決算書、請願與訴願結果、書面採購契約、政府補助、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Q2主動公開和依申請提供有什麼不同?

主動公開是機關不待人民申請即應公開(第7條),依申請提供則需人民填具申請書請求(第10條)。第7條十款屬前者,預設就是公開。

Q3政府補助金額查得到嗎?

查得到。第7條第九款把政府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列為應主動公開,無須證明自己是利害關係人。

Q4政府跟廠商的採購契約算機密嗎?

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屬第八款應主動公開。廠商主張營業秘密須依第18條具體標示,機關只能遮蔽該部分,不能整份扣住。

Q5哪些會議紀錄可以要?

限第十款的合議制機關,即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內容含案由、議程、決議與出席名單。一般內部會議不必然納入。

Q6機關說是內部資料不給,合法嗎?

若該資訊屬第7條十款,原則上應公開,機關須依第18條逐項舉證限制事由,單純『內部資料』不是合法拒絕理由。

Q7第7條和第18條的關係是什麼?

第7條是應主動公開的正面清單,第18條是限制公開的例外閥門。兩者並存,機關須就敏感部分分離遮蔽,使透明與保護在同一份文件中並存。

Q8機關拒絕公開第7條的項目,怎麼救濟?

可改依第10條提出正式申請,遭駁回後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tive_disclosureon_request
啟動方式機關不待申請即應公開(第7條)人民填具申請書請求(第10條)
適用資訊第7條列舉十款原則上所有政府資訊,除第18條限制者
人民身分要求無須證明利害關係原則具國籍並設籍之國民或本國法人團體(第9條)
拒絕門檻機關須以第18條逐項舉證始能不公開受理後15日內准駁,駁回須附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第5条(行政文書の開示義務)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7조(행정정보의 공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19-20条(主动公开)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1(Veröffentlichungspflichten)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312-1-1(diffusion publique)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2)(reading room / proactive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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