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
- 1.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2.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 3.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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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列舉十款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除符合第18條限制事由外,機關不待人民申請即應公開。
Q · 政府的補助、採購契約、會議紀錄,能直接查到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十款資訊原則上應由機關主動公開,包含法規命令與解釋函令、裁量基準、機關組織與聯絡方式、施政計畫與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訴願決定、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政府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等。除非命中第18條的限制事由(如國家機密、個資、營業秘密、偵查不公開),機關不能以「內部資料」為由拒絕,且應就可分離部分遮蔽後公開。
白話解讀
有一份清單,列出十類政府本來就該攤在陽光下、不用你申請的東西。你可能從沒讀過它,但它直接決定你能不能「秒查」某些資訊。法律、法規命令、解釋函令和裁量基準(政府怎麼認定、怎麼裁罰的內規)、機關的組織與聯絡方式、施政計畫、預算與決算書、訴願決定、書面的公共工程與採購契約、政府給出去或收到的補助、合議制機關的會議紀錄,全在裡面。重點在第九款:政府『支付或接受之補助』要主動公開。誰拿了納稅錢、拿了多少,你有權知道。除非命中第十八條的限制事由,否則機關不能說「這是內部資料」把你擋在門外。讀懂這份清單,你查資料時就知道哪些該是現成的、哪些是機關在拖。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為「應主動公開」的核心列舉規範,明定十款政府資訊原則上不待人民申請即應由機關公開。其特徵在於把公開義務從「依申請」前移為「主動」,並將判斷標準清單化,使這十類資訊脫離機關裁量,成為人民可直接主張的標的,僅在符合第18條限制事由時例外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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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哪些要主動公開?▾
共十款:法規命令與解釋函令、裁量基準、機關組織聯絡資訊、行政指導文書、施政計畫與研究報告、預算決算書、請願與訴願結果、書面採購契約、政府補助、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Q2主動公開和依申請提供有什麼不同?▾
主動公開是機關不待人民申請即應公開(第7條),依申請提供則需人民填具申請書請求(第10條)。第7條十款屬前者,預設就是公開。
Q3政府補助金額查得到嗎?▾
查得到。第7條第九款把政府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列為應主動公開,無須證明自己是利害關係人。
Q4政府跟廠商的採購契約算機密嗎?▾
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屬第八款應主動公開。廠商主張營業秘密須依第18條具體標示,機關只能遮蔽該部分,不能整份扣住。
Q5哪些會議紀錄可以要?▾
限第十款的合議制機關,即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內容含案由、議程、決議與出席名單。一般內部會議不必然納入。
Q6機關說是內部資料不給,合法嗎?▾
若該資訊屬第7條十款,原則上應公開,機關須依第18條逐項舉證限制事由,單純『內部資料』不是合法拒絕理由。
Q7第7條和第18條的關係是什麼?▾
第7條是應主動公開的正面清單,第18條是限制公開的例外閥門。兩者並存,機關須就敏感部分分離遮蔽,使透明與保護在同一份文件中並存。
Q8機關拒絕公開第7條的項目,怎麼救濟?▾
可改依第10條提出正式申請,遭駁回後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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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ctive_disclosure | on_request |
|---|---|---|
| 啟動方式 | 機關不待申請即應公開(第7條) | 人民填具申請書請求(第10條) |
| 適用資訊 | 第7條列舉十款 | 原則上所有政府資訊,除第18條限制者 |
| 人民身分要求 | 無須證明利害關係 | 原則具國籍並設籍之國民或本國法人團體(第9條) |
| 拒絕門檻 | 機關須以第18條逐項舉證始能不公開 | 受理後15日內准駁,駁回須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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