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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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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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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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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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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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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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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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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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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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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另參§8構成資開法3大原則: 1主動 2適時 3適式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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