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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6 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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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與措施,政府應主動且適時公開,不待人民申請。

Q · 政府不主動公開跟我有關的資訊,可以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凡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與措施,政府機關應主動且適時公開,不必等人民申請。若要不公開,必須援引第 18 條的法定限制事由,例如國家機密、偵查不公開、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換言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才是需要理由的例外,『研議中、不便公開』本身不是法定事由。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對政府的想像是「我去問,它才回」。第六條把這個預設整個翻過來:只要這件施政、措施跟你的權益有關,政府不能等你開口,它有義務主動端出來,而且要「適時」,不能等到木已成舟才公告。這句話看起來像口號,但它是你日後一切追問的根。當某個跟你切身相關的政策被機關用「研議中、不便公開」搪塞時,你可以反手把第六條丟回去:與人民權益攸關的事,主動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才是例外,而例外必須有第十八條的法定理由撐著。你從「拜託政府給我看」的乞求者,變成「你依法本來就該讓我看」的權利人。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確立『主動公開原則』: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相關政府資訊,行政機關負有不待人民申請、主動且適時公開的義務,構成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中『主動公開』與『申請公開』兩大引擎的總則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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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在規定什麼?

確立主動公開原則: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措施,政府要主動且適時公開,不必等人民申請。

Q2主動公開跟申請公開差在哪?

主動公開(第6、7、8條)機關自己要動;申請公開(第9條以下)人民提出申請機關才回應。第6條是主動引擎的總開關。

Q3政府說『還在研議』所以不公開,合法嗎?

不必然合法。原則是公開,不公開要有第18條法定事由,『研議中』本身不是法定限制理由。

Q4『適時為之』是什麼意思?

公開的時點要能讓資訊發揮作用,防止機關『公開但故意公開得太晚』,讓人民來不及反應。

Q5第6條跟第7條哪個比較強?

命中第7條十類清單時主張力道最強,因為是法律白紙黑字點名;不在清單內才回頭用第6條『權益攸關』論述。

Q6機關不主動公開,我能怎麼辦?

可發函要求依第6、7條主動公開並說明未公開理由;遭拒可改走申請程序,再不服提訴願。

Q7什麼叫『與人民權益攸關』?

影響你財產、居住、工作、申請資格等切身權益的施政或措施,例如附近開發案、補助條件調整。

Q8政府資料要去哪裡查?

主動公開資訊可在機關官網、公報、政府開放資料平台查詢;查不到可循第9條申請提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情報公開法)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7조(행정정보의 공표)
🇨🇳 中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19条(主动公开)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1(Veröffentlichungspflichten)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312-1-1(diffusion publique)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2)(proactive disclosure / reading 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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