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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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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與措施,政府應主動且適時公開,不待人民申請。

Q · 政府不主動公開跟我有關的資訊,可以嗎?

原則不可,不公開須有第18條法定理由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凡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與措施,政府機關應主動且適時公開,不必等人民申請。若要不公開,必須援引第 18 條的法定限制事由,例如國家機密、偵查不公開、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換言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才是需要理由的例外,『研議中、不便公開』本身不是法定事由。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對政府的想像是「我去問,它才回」。第六條把這個預設整個翻過來:只要這件施政、措施跟你的權益有關,政府不能等你開口,它有義務主動端出來,而且要「適時」,不能等到木已成舟才公告。這句話看起來像口號,但它是你日後一切追問的根。當某個跟你切身相關的政策被機關用「研議中、不便公開」搪塞時,你可以反手把第六條丟回去:與人民權益攸關的事,主動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才是例外,而例外必須有第十八條的法定理由撐著。你從「拜託政府給我看」的乞求者,變成「你依法本來就該讓我看」的權利人。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確立『主動公開原則』: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相關政府資訊,行政機關負有不待人民申請、主動且適時公開的義務,構成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中『主動公開』與『申請公開』兩大引擎的總則性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在規定什麼?

確立主動公開原則: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措施,政府要主動且適時公開,不必等人民申請。

Q2主動公開跟申請公開差在哪?

主動公開(第6、7、8條)機關自己要動;申請公開(第9條以下)人民提出申請機關才回應。第6條是主動引擎的總開關。

Q3政府說『還在研議』所以不公開,合法嗎?

不必然合法。原則是公開,不公開要有第18條法定事由,『研議中』本身不是法定限制理由。

Q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是什麼?

確立主動公開原則: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措施,政府要主動且適時公開,不必等人民申請,是資訊公開制度主動引擎的總開關。

Q5什麼叫『與人民權益攸關』?

影響你財產、居住、工作、申請資格等切身權益的施政或措施,例如住家附近開發案、補助請領條件調整。

Q6『適時為之』是什麼意思?

公開的時點要能讓資訊發揮作用,防止機關『公開但故意公開得太晚』,讓你來不及在期限內反應。

Q7政府不主動公開,我要怎麼要求?

確認權益關聯 → 判斷屬主動或申請公開 → 發函要求依第6、7條主動公開 → 機關拒絕要求載明第18條限制理由。

Q8政府資料要去哪裡查?

主動公開資訊可在機關官網、政府公報、政府開放資料平台查;查不到可循第9條申請提供。

Q9機關拒絕公開後可以怎麼救濟?

改走第9、10條正式申請;遭駁回的處分,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依第20條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10怎麼反駁『研議中不能公開』?

直接問承辦『請依第18條哪一款說明限制理由』,把舉證責任丟回機關,多數情況對方拿不出條款。

Q11第6條 vs 第7條哪個主張力道強?

命中第7條十類清單時最強,因為是法律白紙黑字點名;不在清單內才回頭用第6條『權益攸關』論述。

Q12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檔案法差在哪?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一般法,規範現行政府資訊;檔案法是特別法,規範已歸檔檔案的應用申請,依其特別規定優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情報公開法)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7조(행정정보의 공표)
中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19条(主动公开)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1(Veröffentlichungspflichten)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312-1-1(diffusion publique)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a)(2)(proactive disclosure / reading roo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立法理由舉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因對人民之影響至深且鉅,故有主動公開之必要,並為使人民得以適時掌握資訊,避免資訊過時,故明定應適時為之。惟該政府資訊如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仍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自不待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206 制定)

舉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因對人民之影響至深且鉅,故有主動公開之必要,並為使人民得以適時掌握資訊,避免資訊過時,故明定應適時為之。惟該政府資訊如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仍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自不待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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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