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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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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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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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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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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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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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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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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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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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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oryhsieh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湯德宗前大法官認為依本條法理可導出限制公開者應負舉證責任。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保護規範理論)。 6主動公開為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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