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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5 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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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將政府資訊分為兩軌:機關應主動公開者,與人民得申請後由機關提供者,確立索資為人民的法定權利。

Q · 跟政府要資料,一定要寫申請書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政府資訊分兩軌:應主動公開者(如法規、預算,見第7條)機關須自行上網公布,你直接查就好;其餘則依本條由你提出申請,機關有提供義務,不需你交代「為什麼要看」。先判斷你要的屬哪一軌,再決定是直接找還是遞申請書。

白話解讀

這短短一句話,是你索資權利的總開關。它把政府資訊的公開分成兩條路:一條是機關不必你開口、必須「主動」攤在陽光下的(例如法規、預算、施政計畫,詳見第7條);另一條是平常不會主動給、但你「申請」就該提供的。對你來說最重要的是後半句:你有權主動申請,機關有義務提供,不是恩賜、不是看承辦心情。換句話說,索資是一種法定權利,機關要拒絕你,必須舉出第18條的具體限制理由,而不是反過來要你證明「你為什麼有資格看」。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是該法的總則性分流規範,將政府資訊的公開方式分為兩種法定途徑:一為機關應主動公開(不待人民請求即須揭露),二為應人民申請提供(經申請後負提供義務)。此條確立人民索取政府資訊為法定權利,而非機關恩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在規定什麼?

把政府資訊的公開分成兩軌:機關應主動公開、與人民得申請提供,是全法的分流總開關。

Q2跟政府要資料要寫理由嗎?

不需要把理由當過關條件,申請權不以具備正當理由為要件,寫清楚你要哪一筆資料比較重要。

Q3主動公開和申請提供差在哪?

主動公開的資訊(第7條)官網本來就有、不必申請;其餘才走申請程序,依第12條有15日處理期限。

Q4機關不理我的申請怎麼辦?

機關逾15日(必要時延長15日)未處理視為消極不作為,可依第20條提起訴願救濟。

Q5誰可以申請政府資訊?

依第9條,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及其本國法人、團體得申請;持台灣護照外僑及法人依互惠原則亦可。

Q6申請政府資訊要錢嗎?

依第22條,機關得按用途收取重製或複製費用,主動公開上網者通常免費。

Q7機關可以拒絕提供嗎?

原則應提供,僅在符合第18條限制事由(如國家機密、個資、營業秘密)時才能限制或拒絕,且須具體敘明理由。

Q8申請被拒可以怎麼救濟?

依第20條,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可再提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tive_disclosureon_request
是否需申請不必申請,機關主動公布須提出申請
典型資訊法規、預算、施政計畫、統計(第7條)未對外公布的紀錄、會勘資料等
取得時間即時,官網直接查原則15日內(必要時延長15日)
法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第7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10條、第12條
拒絕門檻除第18條限制外應公開原則應提供,例外依第18條限制並敘明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情報公開法)第3条・第5条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정보공개법)제3조・제5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 Abs. 1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300-1 et L311-1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 5 U.S.C. § 552(a)(1)-(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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