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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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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oryhsieh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湯德宗前大法官認為依本條法理可導出限制公開者應負舉證責任。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保護規範理論)。 6主動公開為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