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5 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將政府資訊分為兩軌:機關應主動公開者,與人民得申請後由機關提供者,確立索資為人民的法定權利。
Q · 跟政府要資料,一定要寫申請書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政府資訊分兩軌:應主動公開者(如法規、預算,見第7條)機關須自行上網公布,你直接查就好;其餘則依本條由你提出申請,機關有提供義務,不需你交代「為什麼要看」。先判斷你要的屬哪一軌,再決定是直接找還是遞申請書。
白話解讀
這短短一句話,是你索資權利的總開關。它把政府資訊的公開分成兩條路:一條是機關不必你開口、必須「主動」攤在陽光下的(例如法規、預算、施政計畫,詳見第7條);另一條是平常不會主動給、但你「申請」就該提供的。對你來說最重要的是後半句:你有權主動申請,機關有義務提供,不是恩賜、不是看承辦心情。換句話說,索資是一種法定權利,機關要拒絕你,必須舉出第18條的具體限制理由,而不是反過來要你證明「你為什麼有資格看」。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是該法的總則性分流規範,將政府資訊的公開方式分為兩種法定途徑:一為機關應主動公開(不待人民請求即須揭露),二為應人民申請提供(經申請後負提供義務)。此條確立人民索取政府資訊為法定權利,而非機關恩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在規定什麼?▾
把政府資訊的公開分成兩軌:機關應主動公開、與人民得申請提供,是全法的分流總開關。
Q2跟政府要資料要寫理由嗎?▾
不需要把理由當過關條件,申請權不以具備正當理由為要件,寫清楚你要哪一筆資料比較重要。
Q3主動公開和申請提供差在哪?▾
主動公開的資訊(第7條)官網本來就有、不必申請;其餘才走申請程序,依第12條有15日處理期限。
Q4機關不理我的申請怎麼辦?▾
機關逾15日(必要時延長15日)未處理視為消極不作為,可依第20條提起訴願救濟。
Q5誰可以申請政府資訊?▾
依第9條,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及其本國法人、團體得申請;持台灣護照外僑及法人依互惠原則亦可。
Q6申請政府資訊要錢嗎?▾
依第22條,機關得按用途收取重製或複製費用,主動公開上網者通常免費。
Q7機關可以拒絕提供嗎?▾
原則應提供,僅在符合第18條限制事由(如國家機密、個資、營業秘密)時才能限制或拒絕,且須具體敘明理由。
Q8申請被拒可以怎麼救濟?▾
依第20條,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可再提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ctive_disclosure | on_request |
|---|---|---|
| 是否需申請 | 不必申請,機關主動公布 | 須提出申請 |
| 典型資訊 | 法規、預算、施政計畫、統計(第7條) | 未對外公布的紀錄、會勘資料等 |
| 取得時間 | 即時,官網直接查 | 原則15日內(必要時延長15日) |
| 法律依據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第7條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10條、第12條 |
| 拒絕門檻 | 除第18條限制外應公開 | 原則應提供,例外依第18條限制並敘明理由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