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將政府資訊分為兩軌:機關應主動公開者,與人民得申請後由機關提供者,確立索資為人民的法定權利。
Q · 跟政府要資料,一定要寫申請書嗎?
不一定,屬主動公開的資訊官網就有,免申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政府資訊分兩軌:應主動公開者(如法規、預算,見第7條)機關須自行上網公布,你直接查就好;其餘則依本條由你提出申請,機關有提供義務,不需你交代「為什麼要看」。先判斷你要的屬哪一軌,再決定是直接找還是遞申請書。
這短短一句話,是你索資權利的總開關。它把政府資訊的公開分成兩條路:一條是機關不必你開口、必須「主動」攤在陽光下的(例如法規、預算、施政計畫,詳見第7條);另一條是平常不會主動給、但你「申請」就該提供的。對你來說最重要的是後半句:你有權主動申請,機關有義務提供,不是恩賜、不是看承辦心情。換句話說,索資是一種法定權利,機關要拒絕你,必須舉出第18條的具體限制理由,而不是反過來要你證明「你為什麼有資格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是該法的總則性分流規範,將政府資訊的公開方式分為兩種法定途徑:一為機關應主動公開(不待人民請求即須揭露),二為應人民申請提供(經申請後負提供義務)。此條確立人民索取政府資訊為法定權利,而非機關恩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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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把理由當成過關條件。第5條把提供訂為機關義務,申請權不以「有正當理由」為要件,理由欄空白或簡單寫「參考研究」都不影響你的權利。寫清楚你要哪一筆資料,比解釋為什麼要重要得多。
機關有15日處理期限(必要時延長15日,第12條)。逾期不處理在法律上視為消極不作為,可直接提訴願請求命機關作為。遞件時務必留下收件日期證明,這是計算逾期、提救濟的起算點。
差在你要不要動手和要等多久。應主動公開的資訊(第7條,如法規、預算、統計)機關本來就該放上網,直接找就好;需申請提供的才走申請程序、有15日等待。先上官網或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找,找不到再申請,能省下半個月。
全法的分流總開關,把政府資訊分成機關應主動公開、與人民得申請提供兩軌,確立索資為法定權利。
主動公開機關本來就要上網(第7條)、免申請即時取得;申請提供須遞件、依第12條有15日處理期限。
指法規、預算、施政計畫、統計等與人民權益攸關、機關不待請求即須揭露的資訊,詳列於第7條。
憲法第11條保障的知的權利是申請權的基礎,第5條把它具體化為機關的主動公開與申請提供義務。
先查是否屬主動公開項目,不是的話依第10條填申請書遞件,保留收件證明,等機關15日內准駁。
依第22條機關得按用途收取重製、複製費用;主動公開上網者通常免費,費率依各機關規費標準。
靠遞件時的收件日期證明(掛號回執或收文號)起算15日,逾期未准駁即可主張消極不作為。
依第20條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前者是任何國民索取政府所持資訊的一般權利,後者是當事人查閱自己個資的特別請求權(個資法第10條)。
| 比較面向 | active_disclosure | on_request |
|---|---|---|
| 是否需申請 | 不必申請,機關主動公布 | 須提出申請 |
| 典型資訊 | 法規、預算、施政計畫、統計(第7條) | 未對外公布的紀錄、會勘資料等 |
| 取得時間 | 即時,官網直接查 | 原則15日內(必要時延長15日) |
| 法律依據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第7條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10條、第12條 |
| 拒絕門檻 | 除第18條限制外應公開 | 原則應提供,例外依第18條限制並敘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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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資訊公開之二種型態,包括主動公開及應人民申請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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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政府資訊公開之二種型態,包括主動公開及應人民申請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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