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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資訊公開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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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將政府資訊分為兩軌:機關應主動公開者,與人民得申請後由機關提供者,確立索資為人民的法定權利。

Q · 跟政府要資料,一定要寫申請書嗎?

不一定,屬主動公開的資訊官網就有,免申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政府資訊分兩軌:應主動公開者(如法規、預算,見第7條)機關須自行上網公布,你直接查就好;其餘則依本條由你提出申請,機關有提供義務,不需你交代「為什麼要看」。先判斷你要的屬哪一軌,再決定是直接找還是遞申請書。

白話解讀

這短短一句話,是你索資權利的總開關。它把政府資訊的公開分成兩條路:一條是機關不必你開口、必須「主動」攤在陽光下的(例如法規、預算、施政計畫,詳見第7條);另一條是平常不會主動給、但你「申請」就該提供的。對你來說最重要的是後半句:你有權主動申請,機關有義務提供,不是恩賜、不是看承辦心情。換句話說,索資是一種法定權利,機關要拒絕你,必須舉出第18條的具體限制理由,而不是反過來要你證明「你為什麼有資格看」。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是該法的總則性分流規範,將政府資訊的公開方式分為兩種法定途徑:一為機關應主動公開(不待人民請求即須揭露),二為應人民申請提供(經申請後負提供義務)。此條確立人民索取政府資訊為法定權利,而非機關恩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申請政府資訊,一定要寫「申請理由」嗎?

不需要把理由當成過關條件。第5條把提供訂為機關義務,申請權不以「有正當理由」為要件,理由欄空白或簡單寫「參考研究」都不影響你的權利。寫清楚你要哪一筆資料,比解釋為什麼要重要得多。

Q2機關拖著不回我的申請,可以怎麼辦?

機關有15日處理期限(必要時延長15日,第12條)。逾期不處理在法律上視為消極不作為,可直接提訴願請求命機關作為。遞件時務必留下收件日期證明,這是計算逾期、提救濟的起算點。

Q3主動公開和申請提供,對我有什麼差別?

差在你要不要動手和要等多久。應主動公開的資訊(第7條,如法規、預算、統計)機關本來就該放上網,直接找就好;需申請提供的才走申請程序、有15日等待。先上官網或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找,找不到再申請,能省下半個月。

Q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是什麼?

全法的分流總開關,把政府資訊分成機關應主動公開、與人民得申請提供兩軌,確立索資為法定權利。

Q5主動公開和申請提供差在哪?

主動公開機關本來就要上網(第7條)、免申請即時取得;申請提供須遞件、依第12條有15日處理期限。

Q6什麼叫應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指法規、預算、施政計畫、統計等與人民權益攸關、機關不待請求即須揭露的資訊,詳列於第7條。

Q7知的權利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的關係?

憲法第11條保障的知的權利是申請權的基礎,第5條把它具體化為機關的主動公開與申請提供義務。

Q8政府資訊怎麼申請?

先查是否屬主動公開項目,不是的話依第10條填申請書遞件,保留收件證明,等機關15日內准駁。

Q9申請政府資訊要多少錢?

依第22條機關得按用途收取重製、複製費用;主動公開上網者通常免費,費率依各機關規費標準。

Q10機關不回覆或拒絕怎麼證明逾期?

靠遞件時的收件日期證明(掛號回執或收文號)起算15日,逾期未准駁即可主張消極不作為。

Q11申請被拒怎麼救濟?

依第20條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2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個資法查閱權差在哪?

前者是任何國民索取政府所持資訊的一般權利,後者是當事人查閱自己個資的特別請求權(個資法第1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tive_disclosureon_request
是否需申請不必申請,機關主動公布須提出申請
典型資訊法規、預算、施政計畫、統計(第7條)未對外公布的紀錄、會勘資料等
取得時間即時,官網直接查原則15日內(必要時延長15日)
法律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第7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10條、第12條
拒絕門檻除第18條限制外應公開原則應提供,例外依第18條限制並敘明理由

active_disclosure

是否需申請
不必申請,機關主動公布
典型資訊
法規、預算、施政計畫、統計(第7條)
取得時間
即時,官網直接查
法律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第7條
拒絕門檻
除第18條限制外應公開

on_request

是否需申請
須提出申請
典型資訊
未對外公布的紀錄、會勘資料等
取得時間
原則15日內(必要時延長15日)
法律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10條、第12條
拒絕門檻
原則應提供,例外依第18條限制並敘明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情報公開法)第3条・第5条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정보공개법)제3조・제5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 Abs. 1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300-1 et L311-1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 5 U.S.C. § 552(a)(1)-(a)(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資訊公開之二種型態,包括主動公開及應人民申請而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206 制定)

明定政府資訊公開之二種型態,包括主動公開及應人民申請而提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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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