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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4 條

  1. 1.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2. 2.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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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界定政府機關範圍,含中央地方機關、其設立機構,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民間單位於受託事務內視同政府機關。

Q · 受政府委託的民間單位,我也能向它申請政府資訊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2 項,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因此代驗車廠、受託檢驗或認證機構,在其受託公權力業務範圍內必須比照政府機關處理索資申請,不得以「私人單位」一概拒絕;但其純私經濟業務則不在範圍內。

白話解讀

你要跟「政府」要資料,第一個問題是:誰算政府?這條畫出對象範圍。不只你想得到的中央部會和縣市政府,連它們設立的研究、文教、醫療機構,以及特種基金管理機構都算。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法人或團體,在受託範圍內「視同政府機關」。這句話的意思是,很多你以為是民間單位的組織,只要它在做的是政府委託的公權力業務,你一樣可以對它申請資訊。代辦驗車的民間廠商、受託管理某些證照或檢驗的團體,在那部分業務上都可能被當成政府機關來要資料。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為政府機關之定義性規範:第 1 項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納入「政府機關」;第 2 項規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受託事務範圍內視同政府機關,劃定人民索資權的對象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是什麼?

界定「政府機關」的範圍,決定人民可以向誰申請政府資訊,是索資權的對象開關。

Q2公立醫院、國家研究院算政府機關嗎?

算。第1項明文把機關設立的實驗、研究、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都納入。

Q3受政府委託的民間廠商也算政府機關嗎?

在其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業務範圍內視同政府機關,但純私經濟業務不算。

Q4代驗車廠的檢驗紀錄可以申請嗎?

可以。代驗廠執行受監理機關委託的公權力業務,這部分視同政府機關。

Q5受委託單位拒絕提供資訊怎麼辦?

可先指明它執行的受託公權力業務,定性成立後拒絕須具體援引第18條,並可依第20條提訴願。

Q6怎麼分辨是受託公權力還是私經濟業務?

看該業務是否為政府委託、是否具公權力性質;不確定可向委託機關確認權責。

Q7受委託單位害我損害可以求償嗎?

其執行受託職務不法侵害權利時,可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評估國賠請求。

Q8向受委託單位索資被拒可以提訴願嗎?

可以,比照政府機關處分,依第20條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entral_local_agencyestablished_institutionentrusted_private
判斷依據機關組織法定地位由機關設立之機構是否受託行使公權力
適用範圍全部公務全部公務僅受託事務範圍內
可否索資受託業務可、私經濟業務不可
拒絕門檻須援引第18條須援引第18條受託範圍內須援引第18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情報公開法 第2条(行政機関の定義)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공공기관의 정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 Abs. 1(Behörden des Bundes)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300-2(administrations)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f)(definition of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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