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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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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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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
公權力
之個人、
法人
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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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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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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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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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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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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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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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II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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