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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2.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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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II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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