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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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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2. 2.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界定政府機關範圍,含中央地方機關、其設立機構,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民間單位於受託事務內視同政府機關。

Q · 受政府委託的民間單位,我也能向它申請政府資訊嗎?

可以,但限於它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業務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2 項,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因此代驗車廠、受託檢驗或認證機構,在其受託公權力業務範圍內必須比照政府機關處理索資申請,不得以「私人單位」一概拒絕;但其純私經濟業務則不在範圍內。

白話解讀

你要跟「政府」要資料,第一個問題是:誰算政府?這條畫出對象範圍。不只你想得到的中央部會和縣市政府,連它們設立的研究、文教、醫療機構,以及特種基金管理機構都算。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法人或團體,在受託範圍內「視同政府機關」。這句話的意思是,很多你以為是民間單位的組織,只要它在做的是政府委託的公權力業務,你一樣可以對它申請資訊。代辦驗車的民間廠商、受託管理某些證照或檢驗的團體,在那部分業務上都可能被當成政府機關來要資料。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為政府機關之定義性規範:第 1 項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納入「政府機關」;第 2 項規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受託事務範圍內視同政府機關,劃定人民索資權的對象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受政府委託的民間機構,我也能跟它申請政府資訊嗎?

可以,但限於它「受託行使公權力」的那部分業務。第4條第2項明定受託的個人、法人或團體在受託範圍內視同政府機關。關鍵是區分「受託公權力業務」和它自己的「私經濟業務」,前者可以索資,後者不行。

Q2公立醫院、國家研究院算政府機關嗎?

算。第4條第1項明文把中央地方機關設立的實驗、研究、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都納入,所以公立醫院的特定公務資訊、國家級研究機構的資料原則上可申請;惟部分敏感資料可能因第18條受限。

Q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是什麼?

界定「政府機關」的範圍,決定人民可以向誰申請政府資訊,是索資權的對象開關。

Q4什麼叫受託行使公權力視同政府機關?

私人或團體受政府委託執行具公權力性質的事務,在該事務範圍內被法律擬制為政府機關。

Q5政府機關和受委託民間單位的範圍差在哪?

機關全部公務都算;受委託單位只有受託事務範圍內視同政府機關,私經濟業務不算。

Q6怎麼向受委託的民間單位申請政府資訊?

確認對象身分 → 鎖定受託公權力業務範圍 → 依第10條填申請書 → 等15日內准駁。

Q7怎麼分辨受託公權力業務和私經濟業務?

看該業務是否為政府委託、是否具公權力性質;有疑義可向委託機關確認權責。

Q8受委託單位拒絕提供資訊怎麼辦?

先指明對方執行的受託公權力業務,定性成立後拒絕須援引第18條,可依第20條提訴願。

Q9受委託單位害我損害怎麼求償?

其執行受託職務不法侵害權利時,可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評估國家賠償請求。

Q10政資法第4條 vs 檔案法的適用對象差在哪?

政資法第4條界定的是資訊公開的政府機關範圍;檔案法處理的是檔案管理,主管與程序不同。

Q11受託行使公權力 vs 政府採購承包商差在哪?

前者執行的是公權力事務視同政府機關;單純採購承包屬私經濟給付,不因此視同政府機關。

Q12受委託單位的內部人事資料能申請嗎?

屬其私經濟或內部管理事務原則上不在受託範圍內,且可能涉第18條個資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entral_local_agencyestablished_institutionentrusted_private
判斷依據機關組織法定地位由機關設立之機構是否受託行使公權力
適用範圍全部公務全部公務僅受託事務範圍內
可否索資受託業務可、私經濟業務不可
拒絕門檻須援引第18條須援引第18條受託範圍內須援引第18條

central_local_agency

判斷依據
機關組織法定地位
適用範圍
全部公務
可否索資
拒絕門檻
須援引第18條

established_institution

判斷依據
由機關設立之機構
適用範圍
全部公務
可否索資
拒絕門檻
須援引第18條

entrusted_private

判斷依據
是否受託行使公權力
適用範圍
僅受託事務範圍內
可否索資
受託業務可、私經濟業務不可
拒絕門檻
受託範圍內須援引第18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情報公開法 第2条(行政機関の定義)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공공기관의 정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 Abs. 1(Behörden des Bundes)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300-2(administrations)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f)(definition of "agenc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立法理由一、明定政府機關之定義。   二、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貫徹本法之立法目的,爰規定本法所稱之政府機關,包括所有中央、地方各級機關,意即除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外,尚包括國民大會、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立法院、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監察院及其所屬機關及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另各機關設立之非狹義機關形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機構,與機關有隸屬關係,均屬政府設立,宜一併納入適用對象,爰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又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歲入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此類基金來自人民之納稅,則其運作及保管等事項均有對民眾公開之必要,爰明定為本法適用對象。   三、為求明確,並杜爭議,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在本法適用之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 公權力名詞
  • 法人名詞
(0941206 制定)

一、明定政府機關之定義。   二、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貫徹本法之立法目的,爰規定本法所稱之政府機關,包括所有中央、地方各級機關,意即除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外,尚包括國民大會、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立法院、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監察院及其所屬機關及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另各機關設立之非狹義機關形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機構,與機關有隸屬關係,均屬政府設立,宜一併納入適用對象,爰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又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歲入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此類基金來自人民之納稅,則其運作及保管等事項均有對民眾公開之必要,爰明定為本法適用對象。   三、為求明確,並杜爭議,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在本法適用之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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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