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4 條
- 1.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 2.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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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界定政府機關範圍,含中央地方機關、其設立機構,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民間單位於受託事務內視同政府機關。
Q · 受政府委託的民間單位,我也能向它申請政府資訊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2 項,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因此代驗車廠、受託檢驗或認證機構,在其受託公權力業務範圍內必須比照政府機關處理索資申請,不得以「私人單位」一概拒絕;但其純私經濟業務則不在範圍內。
白話解讀
你要跟「政府」要資料,第一個問題是:誰算政府?這條畫出對象範圍。不只你想得到的中央部會和縣市政府,連它們設立的研究、文教、醫療機構,以及特種基金管理機構都算。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法人或團體,在受託範圍內「視同政府機關」。這句話的意思是,很多你以為是民間單位的組織,只要它在做的是政府委託的公權力業務,你一樣可以對它申請資訊。代辦驗車的民間廠商、受託管理某些證照或檢驗的團體,在那部分業務上都可能被當成政府機關來要資料。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為政府機關之定義性規範:第 1 項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納入「政府機關」;第 2 項規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受託事務範圍內視同政府機關,劃定人民索資權的對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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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是什麼?▾
界定「政府機關」的範圍,決定人民可以向誰申請政府資訊,是索資權的對象開關。
Q2公立醫院、國家研究院算政府機關嗎?▾
算。第1項明文把機關設立的實驗、研究、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都納入。
Q3受政府委託的民間廠商也算政府機關嗎?▾
在其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業務範圍內視同政府機關,但純私經濟業務不算。
Q4代驗車廠的檢驗紀錄可以申請嗎?▾
可以。代驗廠執行受監理機關委託的公權力業務,這部分視同政府機關。
Q5受委託單位拒絕提供資訊怎麼辦?▾
可先指明它執行的受託公權力業務,定性成立後拒絕須具體援引第18條,並可依第20條提訴願。
Q6怎麼分辨是受託公權力還是私經濟業務?▾
看該業務是否為政府委託、是否具公權力性質;不確定可向委託機關確認權責。
Q7受委託單位害我損害可以求償嗎?▾
其執行受託職務不法侵害權利時,可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評估國賠請求。
Q8向受委託單位索資被拒可以提訴願嗎?▾
可以,比照政府機關處分,依第20條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entral_local_agency | established_institution | entrusted_private |
|---|---|---|---|
| 判斷依據 | 機關組織法定地位 | 由機關設立之機構 | 是否受託行使公權力 |
| 適用範圍 | 全部公務 | 全部公務 | 僅受託事務範圍內 |
| 可否索資 | 可 | 可 | 受託業務可、私經濟業務不可 |
| 拒絕門檻 | 須援引第18條 | 須援引第18條 | 受託範圍內須援引第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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