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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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將政府資訊定義為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存在於任何媒介物之紀錄訊息,載體形式不影響其認定。
Q · 機關開會的錄音檔、Excel 原始檔,算不算可以申請的政府資訊?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照片、磁碟、磁帶、光碟、晶片等任何媒介物之訊息。會議錄音、Excel 統計檔、電子郵件都在內,且「取得」二字連機關非自製、只因業務收受保管的第三方文件也涵蓋。是否全部公開另看第18條限制事由,但「不是正式公文所以不算政府資訊」的說法站不住腳。
白話解讀
什麼東西算「政府資訊」,這個定義直接決定你到底能要到什麼。很多人以為只有正式公文、法規才算,這條把範圍開得非常大:只要是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的紀錄,不管它存在哪種媒介,紙本、照片、磁碟、光碟、晶片,甚至任何能讀、看、聽或用技術解讀的訊息,全都算。會議錄音、Excel 統計檔、電子郵件、簡報檔都可能在內。最關鍵的兩個字是「取得」,連機關不是自己寫的、只是因業務收進來保管的第三方文件也算。所以當你聽到「這個沒有公文所以不算政府資訊」,多半是誤解,載體和形式從來不是重點。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為定義性條文,將政府資訊界定為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確立資訊載體與形式不影響其屬性之認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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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政府資訊?▾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存在於任何媒介物的紀錄訊息,文書、照片、錄音、磁碟、光碟、晶片皆算。
Q2政府開會的錄音檔可以申請嗎?▾
可以。錄音本身就是政府資訊,載體是磁帶或光碟不影響它該不該公開,是否全部公開另看第18條限制事由。
Q3機關說「不是我們做的」就不算政府資訊嗎?▾
不對。第3條寫的是「作成或取得」,機關因業務收受、保管的第三方文件一樣是政府資訊。
Q4Excel 統計原始檔算政府資訊嗎?▾
算。原始數據檔同樣是機關作成或取得的政府資訊,機關不能只給對外美化過的圖表。
Q5政府資訊和檔案有什麼不同?▾
政府資訊範圍較廣,涵蓋一切媒介紀錄;檔案指依檔案法歸檔管理者,已歸檔資料另適用檔案法特別規定。
Q6申請政府資訊機關幾天要回覆?▾
依第12條應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必要時得延長15日。
Q7電子郵件、簡報檔也能申請嗎?▾
可以。任何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紀錄皆屬政府資訊,電子郵件、簡報檔都在射程內。
Q8被機關駁回申請怎麼辦?▾
依第20條,對准駁決定不服者,得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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