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資訊公開法3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將政府資訊定義為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存在於任何媒介物之紀錄訊息,載體形式不影響其認定。

Q · 機關開會的錄音檔、Excel 原始檔,算不算可以申請的政府資訊?

算。只要機關手上有的紀錄幾乎都算,載體不是重點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照片、磁碟、磁帶、光碟、晶片等任何媒介物之訊息。會議錄音、Excel 統計檔、電子郵件都在內,且「取得」二字連機關非自製、只因業務收受保管的第三方文件也涵蓋。是否全部公開另看第18條限制事由,但「不是正式公文所以不算政府資訊」的說法站不住腳。

白話解讀

什麼東西算「政府資訊」,這個定義直接決定你到底能要到什麼。很多人以為只有正式公文、法規才算,這條把範圍開得非常大:只要是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的紀錄,不管它存在哪種媒介,紙本、照片、磁碟、光碟、晶片,甚至任何能讀、看、聽或用技術解讀的訊息,全都算。會議錄音、Excel 統計檔、電子郵件、簡報檔都可能在內。最關鍵的兩個字是「取得」,連機關不是自己寫的、只是因業務收進來保管的第三方文件也算。所以當你聽到「這個沒有公文所以不算政府資訊」,多半是誤解,載體和形式從來不是重點。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為定義性條文,將政府資訊界定為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確立資訊載體與形式不影響其屬性之認定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開會的錄音檔,民眾可以申請嗎?

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把政府資訊範圍開得很廣,磁帶、光碟等任何媒介的紀錄都算,會議錄音當然在內,不會因為它不是文字公文就被排除。申請時直接寫明要該次會議之錄音檔,避免機關用簡略紀要打發;是否全部公開另看有無第18條限制事由。

Q2機關說「這份文件不是我們做的,所以不算政府資訊」,對嗎?

不對。第3條寫的是「作成或取得」,機關因業務收受、保管的第三方文件,一樣是政府資訊。承辦以「非自製」拒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要拒絕應依第18條具體說明限制事由。

Q3什麼是政府資訊?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存在於任何媒介物的紀錄訊息,文書、照片、錄音、磁碟、光碟、晶片皆算,重點在機關手上有無該紀錄,而非載體形式。

Q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是什麼?

界定政府資訊的範圍,是判斷人民能向政府要到多大範圍資料的起點,範圍涵蓋一切媒介紀錄。

Q5什麼東西算政府資訊?

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存在於任何媒介的紀錄,文書、錄音、Excel、電子郵件、晶片訊息皆算。

Q6「作成或取得」是什麼意思?

作成指機關自己製作,取得指因業務收受保管的第三方文件,兩者都屬政府資訊,取得讓範圍大一圈。

Q7政府資訊和檔案差在哪?

政府資訊範圍廣涵一切媒介紀錄;檔案指依檔案法歸檔者,已歸檔資料另適用檔案法特別規定。

Q8怎麼申請政府資訊?

確認標的屬政府資訊 → 依第10條填申請書載明內容與用途 → 向持有機關提出 → 等15日准駁。

Q9申請書要怎麼寫才不會被搪塞?

把要的東西描述到具體(哪單位、什麼期間、什麼主題),並言明不限載體、要原始紀錄。

Q10機關說資料不存在怎麼辦?

可要求機關說明其檢索範圍;若僅以「沒做成正式文件」搪塞,可主張錄音、電子檔等亦屬政府資訊。

Q11申請被駁回幾天內要救濟?

依第20條,於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

Q12政府資訊 vs 檔案 哪個範圍大?

政府資訊大,不以歸檔為要件;檔案須經立案歸檔,已歸檔者優先適用檔案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第2条(定義)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정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2条(政府信息定义)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2(Begriffsbestimmungen)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300-2(document administratif,原 loi n° 78-753 CADA)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f)(definition of "recor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資訊之定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206 制定)

明定政府資訊之定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