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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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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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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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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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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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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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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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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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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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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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