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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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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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