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 條
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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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依本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確立特別法優先。
Q · 機關說要走別的法、不能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給資料,是真的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上依本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所以涉及已歸檔檔案走檔案法、涉及個資走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及課稅資料走稅捐稽徵法。重點是:機關必須具體指出是哪一部特別法、哪一條,而不能只說「依規定不能給」。承辦人援引根本不適用的法當擋箭牌,在後續訴願會被認定違法。
白話解讀
政府資訊的公開不是只有一部法管。這條設了一個優先順序:原則上走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只要「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就先用那部法。這句話看似不起眼,卻常常是你索資成功或卡關的關鍵。例如想看已歸檔的舊公文,可能要走檔案法;想看別人的個資,會被個人資料保護法擋下;想查稅務資料,另有稅捐稽徵法的保密規定。所以當機關拿「某某法規定不能給」來拒絕你,你要做的不是硬凹,而是去確認那部「特別法」到底有沒有真的這樣規定,因為很多承辦人會拿一部根本不適用的法當擋箭牌。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為適用順序條款,確立本法在政府資訊公開領域的「普通法」地位:原則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處理,但凡其他法律對特定資訊另設公開或保密規定者,該特別法優先適用,形成「普通法為底、特別法優先」的雙層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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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在規定什麼?▾
確立政府資訊公開的適用順序:原則走政資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特別法優先。
Q2政府資訊公開法跟個資法、檔案法誰優先?▾
個資法、檔案法是特別法,在各自領域優先;政資法退居普通法補充地位。
Q3什麼是特別法優先?▾
同一事項同時被普通法與特別法規範時,特別法先適用,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的原則。
Q4機關只說「依規定不能公開」合法嗎?▾
不合法。拒絕屬行政處分,必須具體記載依據的法律名稱與條號,否則程序有瑕疵。
Q5想看舊公文被說要走檔案法,怎麼辦?▾
先確認資料是否已歸檔成「檔案」,是則走檔案法第17條,不是則仍可依政資法申請。
Q6特別法優先一定對人民不利嗎?▾
不一定。查自己的個資時,個資法反而給更明確的閱覽與複本請求權,比政資法更有利。
Q7機關援引不適用的法拒絕我,能救濟嗎?▾
可以。依政資法第20條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保留書面要求對方寫明具體條文。
Q8查公司稅務被國稅局擋下有道理嗎?▾
有。稅捐稽徵法是特別法、設有保密規定,此時政資法退位,硬援引政資法徒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applicable_law | key_difference |
|---|---|---|
| 一般政府施政資訊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原則公開,依本法第7、18條判斷主動公開或限制 |
| 已歸檔的舊公文檔案 | 檔案法(第17條) | 走檔案應用特別程序,與一般索資不同 |
| 他人或自己的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 | 查他人個資受限,查自己個資反而有更明確請求權 |
| 課稅、稅務相關資料 |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 設有保密規定,政資法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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