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依本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確立特別法優先。
Q · 機關說要走別的法、不能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給資料,是真的嗎?
可能是真的。第2條規定特別法優先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上依本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所以涉及已歸檔檔案走檔案法、涉及個資走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及課稅資料走稅捐稽徵法。重點是:機關必須具體指出是哪一部特別法、哪一條,而不能只說「依規定不能給」。承辦人援引根本不適用的法當擋箭牌,在後續訴願會被認定違法。
政府資訊的公開不是只有一部法管。這條設了一個優先順序:原則上走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只要「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就先用那部法。這句話看似不起眼,卻常常是你索資成功或卡關的關鍵。例如想看已歸檔的舊公文,可能要走檔案法;想看別人的個資,會被個人資料保護法擋下;想查稅務資料,另有稅捐稽徵法的保密規定。所以當機關拿「某某法規定不能給」來拒絕你,你要做的不是硬凹,而是去確認那部「特別法」到底有沒有真的這樣規定,因為很多承辦人會拿一部根本不適用的法當擋箭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為適用順序條款,確立本法在政府資訊公開領域的「普通法」地位:原則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處理,但凡其他法律對特定資訊另設公開或保密規定者,該特別法優先適用,形成「普通法為底、特別法優先」的雙層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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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涉及個資看個資法、涉及已歸檔檔案看檔案法、涉及課稅資料看稅捐稽徵法,政資法退居補充地位。內行人提示:特別法優先不一定對你不利,查自己的個資時,個資法反而給你更明確的閱覽請求權,比走政資法還順。
不可以。拒絕公開屬行政處分,必須具體記載理由與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只說「依規定」而講不出條文,程序上就有瑕疵。內行人提示:收到模糊拒絕,先發文要求補正具體法條,這一步本身就會逼退一大半站不住腳的拒絕,也為日後訴願鋪好證據。
要看資料是否已歸檔成「檔案」。已歸檔者走檔案法第17條的應用程序,未歸檔者仍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內行人提示:分類認定權不全在承辦,若資料尚在原機關職權範圍內運用、未完成歸檔,主張依政資法處理較有利,必要時循第20條救濟。
確立政府資訊公開的適用順序: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特別法優先適用。
同一事項同時被普通法與特別法規範時,特別法先適用,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明定的原則。
常見有檔案法(已歸檔檔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稅捐稽徵法(課稅資料),各在自己領域優先。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即但書,代表特別領域改走特別法,政資法退居補充地位。
要求書面寫明依據的法律與條號 → 自查該特別法是否真的適用 → 不適用就依第20條提訴願與行政訴訟,全程留書面。
先看資料屬性:已歸檔檔案走檔案法、個資走個資法、稅務走稅捐稽徵法,都不是才依政資法。
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機關受理申請本應於15日內准駁(必要時延長15日)。
發函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補正具體理由與法律依據,留存公文作為日後訴願的程序瑕疵證據。
資料已歸檔成檔案者走檔案法第17條的應用程序,未歸檔者仍依政資法申請,分類認定是關鍵。
| scenario | applicable_law | key_difference |
|---|---|---|
| 一般政府施政資訊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原則公開,依本法第7、18條判斷主動公開或限制 |
| 已歸檔的舊公文檔案 | 檔案法(第17條) | 走檔案應用特別程序,與一般索資不同 |
| 他人或自己的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 | 查他人個資受限,查自己個資反而有更明確請求權 |
| 課稅、稅務相關資料 |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 設有保密規定,政資法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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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現行法律中並不乏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例如: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商業登記法第十八條規定,已登記之事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人或代理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之規定;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為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現行法律中並不乏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例如: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商業登記法第十八條規定,已登記之事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人或代理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之規定;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為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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