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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政府資訊公開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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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依本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確立特別法優先。

Q · 機關說要走別的法、不能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給資料,是真的嗎?

可能是真的。第2條規定特別法優先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上依本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所以涉及已歸檔檔案走檔案法、涉及個資走個人資料保護法、涉及課稅資料走稅捐稽徵法。重點是:機關必須具體指出是哪一部特別法、哪一條,而不能只說「依規定不能給」。承辦人援引根本不適用的法當擋箭牌,在後續訴願會被認定違法。

白話解讀

政府資訊的公開不是只有一部法管。這條設了一個優先順序:原則上走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只要「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就先用那部法。這句話看似不起眼,卻常常是你索資成功或卡關的關鍵。例如想看已歸檔的舊公文,可能要走檔案法;想看別人的個資,會被個人資料保護法擋下;想查稅務資料,另有稅捐稽徵法的保密規定。所以當機關拿「某某法規定不能給」來拒絕你,你要做的不是硬凹,而是去確認那部「特別法」到底有沒有真的這樣規定,因為很多承辦人會拿一部根本不適用的法當擋箭牌。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為適用順序條款,確立本法在政府資訊公開領域的「普通法」地位:原則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處理,但凡其他法律對特定資訊另設公開或保密規定者,該特別法優先適用,形成「普通法為底、特別法優先」的雙層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跟個資法、檔案法到底誰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涉及個資看個資法、涉及已歸檔檔案看檔案法、涉及課稅資料看稅捐稽徵法,政資法退居補充地位。內行人提示:特別法優先不一定對你不利,查自己的個資時,個資法反而給你更明確的閱覽請求權,比走政資法還順。

Q2機關說「依其他規定不能公開」,但不講是哪一條,可以嗎?

不可以。拒絕公開屬行政處分,必須具體記載理由與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6條)。只說「依規定」而講不出條文,程序上就有瑕疵。內行人提示:收到模糊拒絕,先發文要求補正具體法條,這一步本身就會逼退一大半站不住腳的拒絕,也為日後訴願鋪好證據。

Q3想調閱多年前的政府公文,承辦說要走檔案法,我該照單全收嗎?

要看資料是否已歸檔成「檔案」。已歸檔者走檔案法第17條的應用程序,未歸檔者仍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內行人提示:分類認定權不全在承辦,若資料尚在原機關職權範圍內運用、未完成歸檔,主張依政資法處理較有利,必要時循第20條救濟。

Q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在規定什麼?

確立政府資訊公開的適用順序: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特別法優先適用。

Q5什麼是特別法優先?

同一事項同時被普通法與特別法規範時,特別法先適用,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明定的原則。

Q6哪些法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法?

常見有檔案法(已歸檔檔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稅捐稽徵法(課稅資料),各在自己領域優先。

Q7第2條的但書是什麼意思?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即但書,代表特別領域改走特別法,政資法退居補充地位。

Q8機關用別的法拒絕我,我該怎麼處理?

要求書面寫明依據的法律與條號 → 自查該特別法是否真的適用 → 不適用就依第20條提訴願與行政訴訟,全程留書面。

Q9怎麼判斷我的索資該走哪一部法?

先看資料屬性:已歸檔檔案走檔案法、個資走個資法、稅務走稅捐稽徵法,都不是才依政資法。

Q10申請被拒後多久要提救濟?

自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機關受理申請本應於15日內准駁(必要時延長15日)。

Q11怎麼逼機關寫出具體法源?

發函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補正具體理由與法律依據,留存公文作為日後訴願的程序瑕疵證據。

Q12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檔案法 哪個適用?

資料已歸檔成檔案者走檔案法第17條的應用程序,未歸檔者仍依政資法申請,分類認定是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applicable_lawkey_difference
一般政府施政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原則公開,依本法第7、18條判斷主動公開或限制
已歸檔的舊公文檔案檔案法(第17條)走檔案應用特別程序,與一般索資不同
他人或自己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查他人個資受限,查自己個資反而有更明確請求權
課稅、稅務相關資料稅捐稽徵法(第33條)設有保密規定,政資法退位

applicable_law

一般政府施政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法
已歸檔的舊公文檔案
檔案法(第17條)
他人或自己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
課稅、稅務相關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key_difference

一般政府施政資訊
原則公開,依本法第7、18條判斷主動公開或限制
已歸檔的舊公文檔案
走檔案應用特別程序,與一般索資不同
他人或自己的個人資料
查他人個資受限,查自己個資反而有更明確請求權
課稅、稅務相關資料
設有保密規定,政資法退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情報公開法(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1999)— 他法令に特別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の優先関係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정보공개법)— 다른 법률 우선 적용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 Abs. 3 — Vorrang spezialgesetzlicher Zugangsregelungen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300-1 et s. — articulation avec les régimes spéciaux
美國FOIA, 5 U.S.C. § 552(含 Exemption 3:依其他法律特別豁免之資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現行法律中並不乏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例如: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商業登記法第十八條規定,已登記之事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人或代理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之規定;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為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206 制定)

現行法律中並不乏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例如: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司左列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商業登記法第十八條規定,已登記之事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人或代理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之規定;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等。為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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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