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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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確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增進對公共事務的監督與民主參與。
Q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在規定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揭示四個立法目的: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知的權利、增進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與監督、促進民主參與。它確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方向,使拒絕公開的機關負舉證責任。實務上是訴願與行政訴訟援引的第一塊磚,用來把「為什麼不能給」的說明責任丟回機關。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政府的資料是政府的「機密」,要看得低頭求人。其實順序剛好相反:在民主國家,政府資訊原則上屬於全體人民,政府只是保管者。這條開宗明義講清楚四個目的:共享、保障知的權利、增進監督、促進民主參與。它看起來像沒用的口號,但在實務上是你的後盾:當機關用模糊理由拒絕你索資時,行政法院在判斷「這筆資訊到底該不該公開」時,會回到這條的精神來權衡。換句話說,這條是整部法律的靈魂,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要負舉證責任的是拒絕你的那個機關,不是你。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為立法目的條款,宣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藉由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公共監督與促進民主參與,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整體價值方向,並作為個別公開爭議的解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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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是什麼?▾
它是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條款,宣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監督與民主參與。
Q2立法目的條文有實際用處嗎?▾
有。當某筆資訊該不該公開有灰色地帶時,行政法院會回到第1條的精神權衡,等於把舉證責任放回機關身上。
Q3我不是當事人也能向政府要資料嗎?▾
原則上可以,知的權利屬全民,不必證明利害關係,申請權人規定見第9條。
Q4機關說是「內部資料」就能拒絕嗎?▾
不行。機關須依第18條具體指出限制公開的款項,講不出具體法條就站不住腳。
Q5公開為原則的法律依據在哪?▾
在第1條的立法目的,搭配第5條公開方式與第18條例外清單共同運作。
Q6政府資訊的範圍有多廣?▾
依第3條,含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等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的資訊,會議紀錄、決標公告多屬之。
Q7被拒絕索資後可以怎麼救濟?▾
對准駁決定不服,依第20條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Q8申請政府資料要付費嗎?▾
依第22條,機關得按用途收取費用,但不影響你申請與公開為原則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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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 | 檔案法 |
|---|---|---|---|
| 申請門檻 | 原則上任何國民可申請,不需利害關係 | 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程序進行中 | 一般人民得申請應用已歸檔之檔案 |
| 資訊範圍 | 現存於各種媒介的政府資訊 | 限特定行政程序的卷宗資料 | 已歸檔管理的國家檔案 |
| 原則立場 | 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第1、18條) | 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 | 開放應用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第20條) | 併於本案程序救濟 | 訴願、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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