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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 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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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確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增進對公共事務的監督與民主參與。

Q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在規定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揭示四個立法目的: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知的權利、增進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與監督、促進民主參與。它確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方向,使拒絕公開的機關負舉證責任。實務上是訴願與行政訴訟援引的第一塊磚,用來把「為什麼不能給」的說明責任丟回機關。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政府的資料是政府的「機密」,要看得低頭求人。其實順序剛好相反:在民主國家,政府資訊原則上屬於全體人民,政府只是保管者。這條開宗明義講清楚四個目的:共享、保障知的權利、增進監督、促進民主參與。它看起來像沒用的口號,但在實務上是你的後盾:當機關用模糊理由拒絕你索資時,行政法院在判斷「這筆資訊到底該不該公開」時,會回到這條的精神來權衡。換句話說,這條是整部法律的靈魂,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要負舉證責任的是拒絕你的那個機關,不是你。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為立法目的條款,宣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藉由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公共監督與促進民主參與,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整體價值方向,並作為個別公開爭議的解釋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是什麼?

它是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條款,宣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監督與民主參與。

Q2立法目的條文有實際用處嗎?

有。當某筆資訊該不該公開有灰色地帶時,行政法院會回到第1條的精神權衡,等於把舉證責任放回機關身上。

Q3我不是當事人也能向政府要資料嗎?

原則上可以,知的權利屬全民,不必證明利害關係,申請權人規定見第9條。

Q4機關說是「內部資料」就能拒絕嗎?

不行。機關須依第18條具體指出限制公開的款項,講不出具體法條就站不住腳。

Q5公開為原則的法律依據在哪?

在第1條的立法目的,搭配第5條公開方式與第18條例外清單共同運作。

Q6政府資訊的範圍有多廣?

依第3條,含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等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的資訊,會議紀錄、決標公告多屬之。

Q7被拒絕索資後可以怎麼救濟?

對准駁決定不服,依第20條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Q8申請政府資料要付費嗎?

依第22條,機關得按用途收取費用,但不影響你申請與公開為原則的本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檔案法
申請門檻原則上任何國民可申請,不需利害關係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程序進行中一般人民得申請應用已歸檔之檔案
資訊範圍現存於各種媒介的政府資訊限特定行政程序的卷宗資料已歸檔管理的國家檔案
原則立場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第1、18條)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開放應用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救濟途徑訴願、行政訴訟(第20條)併於本案程序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第1条(目的)
🇰🇷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1조(목적)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1条(立法目的)
🇩🇪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Grundsatz des Informationszugangs)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300-1 et s.(droit d'accès aux documents administratifs)
🇺🇸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policy of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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