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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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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確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增進對公共事務的監督與民主參與。

Q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在規定什麼?

確立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揭示四個立法目的: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知的權利、增進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與監督、促進民主參與。它確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方向,使拒絕公開的機關負舉證責任。實務上是訴願與行政訴訟援引的第一塊磚,用來把「為什麼不能給」的說明責任丟回機關。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政府的資料是政府的「機密」,要看得低頭求人。其實順序剛好相反:在民主國家,政府資訊原則上屬於全體人民,政府只是保管者。這條開宗明義講清楚四個目的:共享、保障知的權利、增進監督、促進民主參與。它看起來像沒用的口號,但在實務上是你的後盾:當機關用模糊理由拒絕你索資時,行政法院在判斷「這筆資訊到底該不該公開」時,會回到這條的精神來權衡。換句話說,這條是整部法律的靈魂,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要負舉證責任的是拒絕你的那個機關,不是你。

法律定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為立法目的條款,宣示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藉由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公共監督與促進民主參與,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整體價值方向,並作為個別公開爭議的解釋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又不是當事人,也能跟政府要資料嗎?

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精神是知的權利屬於全民,原則上任何國民都能申請,不需要證明跟你有切身關係(申請權人見第9條)。申請時不必填一堆理由,理由欄空白或寫研究參考都不影響你的權利,機關不能因為理由不夠正當就駁回。

Q2這種寫立法目的的條文有什麼用,不是廢話嗎?

在訴訟和訴願裡很有用。當某筆資訊該不該公開有灰色地帶時,行政法院會回到第1條的立法目的來權衡。寫訴願書時,把第1條的公開為原則和第18條的限制為例外放在一起講,等於提醒審查者舉證責任在機關身上,這個框架比逐條反駁有力得多。

Q3機關說是內部資料就能拒絕嗎?

不行。機關必須依第18條具體指出限制公開的款項,講不出具體法條就站不住腳。實務上承辦人聽到你要求依第18條哪一款拒絕時,常會因此改口。

Q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是什麼?

它是整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條款,宣示公開為原則,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監督與民主參與。

Q5什麼叫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資訊原則上都該公開,要拒絕公開的機關必須依第18條具體列款並負舉證責任。

Q6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和第18條差在哪?

第1條定方向(公開優先),第18條畫界線(限制例外清單),兩者一起運作。

Q7知的權利是什麼意思?

人民取得政府所保有資訊的權利,源於言論自由與監督政府的民主需求,原則上屬全民。

Q8怎麼引用第1條向機關索取資料?

被以內部資料拒絕時,援引第1條公開原則,要求機關明確指出依第18條哪一款限制公開。

Q9申請政府資訊的流程是什麼?

確認屬政府資訊 → 依第10條填申請書 → 向作成或保管機關提出 → 機關於第12條期限准駁。

Q10申請政府資料要付多少錢?

依第22條機關得按用途收費(重製、複製成本),金額不高,不影響公開為原則的本質。

Q11被拒絕後怎麼證明應該公開?

以第1條公開原則加第18條例外清單為框架,主張機關未具體列款即不得拒絕,舉證責任在機關。

Q12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哪個適用?

前者任何國民可申請、範圍廣;後者限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限本案卷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檔案法
申請門檻原則上任何國民可申請,不需利害關係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程序進行中一般人民得申請應用已歸檔之檔案
資訊範圍現存於各種媒介的政府資訊限特定行政程序的卷宗資料已歸檔管理的國家檔案
原則立場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第1、18條)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開放應用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救濟途徑訴願、行政訴訟(第20條)併於本案程序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政府資訊公開法

申請門檻
原則上任何國民可申請,不需利害關係
資訊範圍
現存於各種媒介的政府資訊
原則立場
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第1、18條)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第20條)

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

申請門檻
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程序進行中
資訊範圍
限特定行政程序的卷宗資料
原則立場
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
救濟途徑
併於本案程序救濟

檔案法

申請門檻
一般人民得申請應用已歸檔之檔案
資訊範圍
已歸檔管理的國家檔案
原則立場
開放應用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 第1条(目的)
韓國공공기관의 정보공개에 관한 법률 제1조(목적)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1条(立法目的)
德國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IFG) § 1(Grundsatz des Informationszugangs)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300-1 et s.(droit d'accès aux documents administratifs)
美國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5 U.S.C. § 552(policy of disclos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揭示立法目的。   二、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之理念,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除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參與。   三、行政程序法自九十年元月一日施行,其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明定:「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依上開規定,行政院與考試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會銜發布施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尚未建立前之過渡性法規命令。惟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制乃民主國家之必然趨勢,乃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並斟酌我國國情及政府機關之特性,制定本法以為政府資訊公開之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206 制定)

一、揭示立法目的。   二、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之理念,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除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參與。   三、行政程序法自九十年元月一日施行,其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明定:「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依上開規定,行政院與考試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會銜發布施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尚未建立前之過渡性法規命令。惟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制乃民主國家之必然趨勢,乃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並斟酌我國國情及政府機關之特性,制定本法以為政府資訊公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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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