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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資字第 10615010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為擴大政府資訊服務效益,訂定「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

訂定「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自即日起生效,104 年 7 月 20 日發資字第 1041500855 號函頒之「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於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縣市政府

副本

立法院(含附件)、司法院(含附件)、考試院(含附件)、監察院(含附件)、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辦公室(含附件)、行政院資訊處(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 104 年 7 月 20 日發資字第 1041500855 號函頒之「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於同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6 日發資字第 1111501582C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發資字第 10615010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為擴大政府資訊服務效益,訂定「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自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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