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資字第 1061501003 號
要旨
為擴大政府資訊服務效益,訂定「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
訂定「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規範」,自即日起生效,104 年 7 月 20 日發資字第 1041500855 號函頒之「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於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縣市政府
副本
立法院(含附件)、司法院(含附件)、考試院(含附件)、監察院(含附件)、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辦公室(含附件)、行政院資訊處(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 104 年 7 月 20 日發資字第 1041500855 號函頒之「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於同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6 日發資字第 1111501582C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