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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1362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縱非屬應主動公開資訊,除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符合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資格者,亦得請求提供

主旨

所詢「政府資訊」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4 年 9 月 30 日府訴審字第 1041900015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碟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資法第 3 條規定參照);不分政府機關係基於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而作成或取得之資訊,均屬之。另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人民請求政府機關提供之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第 17條、第 18 條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依政資法第 5 條規定,縱非屬政資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人民亦得請求提供之。再以,依政資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政資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又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除有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提供之。準此,本件申請人(即訴願人)依政資法第 10 條第 1項規定提出申請書,請求提供「地質鑽探報告」資料,該資料係貴縣七美鄉公所為興建辦公廳舍所作成供申請建築執照之檢附文件,核屬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適用檔案法外,自有政資法之適用,從而非有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本部 104 年 4 月 27日法律字第 10403505070 號函參照)。至本件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應由貴府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項各款規定情形審認之。

正本

澎湖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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