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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24590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18 條規定參照,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職權判斷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即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惟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上述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內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該法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所規定公務出國報告之內容格式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1 年 11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100606112 號、同年12 月 13 日總處培字第 1010061148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7 條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第 1 項)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第 2項)…」準此,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本於職權依政資法第18 條規定判斷,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即應依該法第 7條、第 8 條規定,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之。

三、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依政資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其內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者,有關該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個資法上開規定(本部 100 年 10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00026094 號函意旨參照)。

四、行政院為促進該院與所屬各機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訂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依處理要點第 3 點規定,建置出國報告網站並公開,如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認為係基於「政府資訊公開」(代號 073)及「計畫、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代號 078)之特定目的,且屬執行政資法第 7條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 條第 4 款「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事項」職務。另貴總處辦理行政院選送中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班別,依「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以下簡稱選送出國計畫)第 12 點及處理要點第 6 點規定,上傳出國報告至前揭網站,如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認為係基於「政府資訊公開」(代號 073)及「人事管理」(訓練進修,代號 002)之特定目的,且屬執行政資法第 7 條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第 8 條所定職務;倘上開出國報告經審認尚無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情形,其上傳內容仍應注意不得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以來函說明二所述參訓學員名冊(含姓名、服務機關、職稱等)及講座(含姓名、學經歷等)等個人資料為例,揆諸選送出國計畫第 4 點訂有各機關、學校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公務人員之條件,似有上傳參訓學員名冊以供事後審核之必要,符合資訊公開之意旨;至於講座之姓名、學經歷等個人資料是否上傳,則宜考量公開之原意,於必要範圍內斟酌為之。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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