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暫時無法找到關於「財團法人法第 14 條」的具體內容或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按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係在實現公益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行政罰。另違反前項規定者,如構成刑事上背信等罪,或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時,亦須依民、刑法相關規定處理,併予敘明。
一、按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係在實現公益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行政罰。另違反前項規定者,如構成刑事上背信等罪,或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時,亦須依民、刑法相關規定處理,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