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第15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法第15條,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以及其他職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則應自行迴避不參與相關事務。所謂的利益衝突指的是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以及其他職務人員因其行為或不行為,使得他們本人或與他們有關係的人直接或間接地獲得利益的情況。 根據司法院的判決書及解釋,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董事、監察人、執行長等職務人員廉潔自持,保護公司及相關利益人的權益。同時,這一法規也參考了其他國家對於類似問題的法規,認為應該將包括民意代表等公職人員在內的各種與執行職務相關的人員的利益衝突問題納入到專門的法規之中。 在這一條法規的規定下,如果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以及其他職務人員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就應該遵守迴避的規定,不參與相關的交易行為。違反這一規定的人將會受到罰款的處罰,罰款的數額將根據交易行為的金額在一倍至三倍之間。 此外,根據司法院的解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地方議會議員在地方政府的監督職責中屬於公職人員,所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也是適用於他們的。雖然有關監督職責的解釋的具體時間點存在一定爭議,但是從該法規施行的日子開始,這一法規就已經適用了。 綜上所述,財團法人法第15條的規定是為了避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等職務人員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確保他們忠實履行職務,保護公司及相關利益人的權益。如果這些人在執行職務時存在利益衝突,就應該自行迴避,否則將受到罰款處罰。在這一條法規的適用範圍中,地方議會議員也被視為公職人員,他們在監督地方政府的職責中也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應迴避利益衝突。 二、第二項明定利益衝突之定義,以期明確,俾免爭議。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應迴避利益衝突。 二、第二項明定利益衝突之定義,以期明確,俾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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