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16條,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以及其他相關職位的人不得以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追求自己或關係人的利益。根據這一條規定,董事等人必須忠於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以職權來謀取個人或關係人的私利。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財團法人的整體利益,防止董事等人利用自己的職位為私人利益帶來不當的影響。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 - 2018年修正之財團法人法解說手冊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立法理由明定禁止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之行為。
明定禁止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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