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第17條的兩個重要詞彙是「利益」和「關係人」,其涵義如下: 1. 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相關職務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不當地使自己或其關係人的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價值增加。換句話說,當這些人在行使職權時,以不當的方式獲得了個人或其關係人的利益。 2. 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這表示法條將關係人定義為直系親屬,如配偶、父母、祖父母、兒女等。 因此,根據財團法人法第17條的規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相關職務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不得以不當的方式使自己或其關係人的財產增值。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他們可能需要負責並賠償相關的損害。
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立法理由第一項明定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稱利益,第二項明定第一項及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以利適用。
第一項明定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稱利益,第二項明定第一項及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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