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4條的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可以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進行合併。合併的申請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受理。至於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的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修訂於2018年7月)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依前項申請財團法人之合併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受理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財團法人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至於財團法人未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事後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時,無待修正捐助章程,亦得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並依本章合併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合併許可之受理機關。 三、鑒於財團法人之合併,乃民法及其他特別法所無,爰於第三項明定,其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一、財團法人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至於財團法人未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事後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時,無待修正捐助章程,亦得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並依本章合併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合併許可之受理機關。 三、鑒於財團法人之合併,乃民法及其他特別法所無,爰於第三項明定,其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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