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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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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2. 2.依前項申請財團法人之合併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受理之。
  3. 3.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4條的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可以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進行合併。合併的申請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受理。至於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的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修訂於2018年7月)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依前項申請財團法人之合併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受理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財團法人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至於財團法人未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事後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時,無待修正捐助章程,亦得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並依本章合併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合併許可之受理機關。   三、鑒於財團法人之合併,乃民法及其他特別法所無,爰於第三項明定,其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1070627 制定)

一、財團法人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至於財團法人未以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者,其事後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時,無待修正捐助章程,亦得經董事會一定比例出席及表決數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並依本章合併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合併許可之受理機關。   三、鑒於財團法人之合併,乃民法及其他特別法所無,爰於第三項明定,其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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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34 條規定:「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