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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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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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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
法人
經
主管機關
許可合併後,應於十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
債權人
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
異議
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
財團法人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
擔保
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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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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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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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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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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