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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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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十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
  2. 2.財團法人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5條的規定,當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進行合併後,應於十日內製作並公告有關合併的財務報表和財產目錄。此外,也應個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如果對合併有異議,應在公告後的兩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如果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承認合併。如果財團法人沒有進行前述的通知、公告,或者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沒有清償債務,或者沒有提供相當的擔保,則不能以合併對抗債權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財團法人正在合併程序中,根據法規,他們需要在合併完成後的十日內製作並公告財務報表和財產目錄。同時,他們也需要個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如果有債權人對合併提出異議,他們必須在公告後的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如果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這就視為承認了合併。然而,如果財團法人沒有進行上述的通知和公告,或者對於在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沒有清償債務,或者沒有提供相當的擔保,那麼他們不能以合併對抗債權人。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十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   財團法人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立法理由一、參酌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與七十四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醫療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等立法例,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合併應踐行保障債權人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所定保障債權人之程序,並非合併之效力要件,僅為對抗債權人之要件。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合併之准駁,與該對抗要件完備與否無涉,併予敘明。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擔保名詞
(1070627 制定)

一、參酌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與七十四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醫療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等立法例,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合併應踐行保障債權人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所定保障債權人之程序,並非合併之效力要件,僅為對抗債權人之要件。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合併之准駁,與該對抗要件完備與否無涉,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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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35 條規定:「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十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