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6條的規定,當財團法人進行合併後,需要由存續的財團法人或新成立的財團法人來繼承消滅的財團法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具體來說,合併後的財團法人要繼承被合併財團法人的一切財產、契約、權益和義務。
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立法理由明定財團法人合併後,消滅財團法人之權利義務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
明定財團法人合併後,消滅財團法人之權利義務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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