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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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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6條的規定,當財團法人進行合併後,需要由存續的財團法人或新成立的財團法人來繼承消滅的財團法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具體來說,合併後的財團法人要繼承被合併財團法人的一切財產、契約、權益和義務。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立法理由明定財團法人合併後,消滅財團法人之權利義務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

  • 法人名詞
  • 承受名詞
(1070627 制定)

明定財團法人合併後,消滅財團法人之權利義務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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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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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36 條規定:「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