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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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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7條,當財團法人合併後,不論是存續、新設或消滅的財團法人,都需要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這意味著合併後的財團法人必須向法院申請登記,以確保其合法地存在或消滅。參考資料可參考財團法人法本文及相關法規,並查看法院相關判決書或裁判書,以了解具體的合併案例。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

立法理由財團法人合併後,因合併而存續者,應辦理變更登記;其因合併另成立新設財團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俾取得法人資格。又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為配合法院辦理相關登記業務,爰參照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司法院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院台廳民三字第○九八○○二九七三二號函修正)第六點為本條規定。

  • 法人名詞
(1070627 制定)

財團法人合併後,因合併而存續者,應辦理變更登記;其因合併另成立新設財團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俾取得法人資格。又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為配合法院辦理相關登記業務,爰參照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司法院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院台廳民三字第○九八○○二九七三二號函修正)第六點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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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37 條規定:「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