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7條,當財團法人合併後,不論是存續、新設或消滅的財團法人,都需要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這意味著合併後的財團法人必須向法院申請登記,以確保其合法地存在或消滅。參考資料可參考財團法人法本文及相關法規,並查看法院相關判決書或裁判書,以了解具體的合併案例。
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
立法理由財團法人合併後,因合併而存續者,應辦理變更登記;其因合併另成立新設財團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俾取得法人資格。又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為配合法院辦理相關登記業務,爰參照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司法院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院台廳民三字第○九八○○二九七三二號函修正)第六點為本條規定。
財團法人合併後,因合併而存續者,應辦理變更登記;其因合併另成立新設財團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俾取得法人資格。又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為配合法院辦理相關登記業務,爰參照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司法院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院台廳民三字第○九八○○二九七三二號函修正)第六點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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