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第38條規定了財團法人合併後對勞工的保障措施。根據該條的內容,合併後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應在承受消滅財團法人的權利和義務之日的30天前,以書面通知勞工有關勞動條件,並商定是否留用。受通知的勞工應在通知日起的10天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留用,未回覆視為同意留用。 此外,合併後應承認留用勞工在合併前的工作年資。而對於合併中未被留用或不同意留用的勞工,合併前的雇主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按照法律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第38條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7條
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應於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權利及義務之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留用勞工於合併前在消滅財團法人之工作年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應予承認。 財團法人進行合併,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合併前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立法理由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與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立法例,明定財團法人合併時勞工之保障及處理機制。
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與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立法例,明定財團法人合併時勞工之保障及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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