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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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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二十五人。
  2. 2.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3. 3.前二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9條的規定: 1. 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必須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並且在五人至二十五人之間,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也可以設置副董事長。如果因為特殊需求經由主管機關核准,董事人數可以超過二十五人。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淡水紀念館捐助章程》,該財團法人設置董事會,董事人數為九人,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 2. 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可以設置監察人,但監察人的名額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台灣省立美術館組織及管理辦法》,該財團法人設置董事會以及監察人,董事人數為七人,監察人名額為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即設置兩名監察人。 3. 董事及監察人都是無給職的,但如果董事長是專職的,可以經由董事會的決議擔任有給職。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國家奮鬥紀念館設置許可及觀察委員會設置許可辦法》,該財團法人的董事長是專職的,依照董事會的決議,擔任有給職。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二十五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二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及董事之人數。另副董事長並非必設之機關,爰規定為得置。   二、第二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及其名額。   三、鑒於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爰於第三項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俾免其等巧立名目支領任何酬勞;惟兼職費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內支領。另考量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如董事長係專職投入,並精心策劃及推動,而不得支領任何酬勞時,恐有違常理,爰於但書規定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議決為有給職。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107062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及董事之人數。另副董事長並非必設之機關,爰規定為得置。   二、第二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及其名額。   三、鑒於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爰於第三項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俾免其等巧立名目支領任何酬勞;惟兼職費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內支領。另考量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如董事長係專職投入,並精心策劃及推動,而不得支領任何酬勞時,恐有違常理,爰於但書規定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議決為有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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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