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法第41條,財團法人董事之間若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但若因為性質特殊獲得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另外,財團法人董事中有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而監察人之間、監察人與董事之間則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若因為性質特殊獲得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9月) - 財團法人例外案例:根據財團法人法第41條的第一項,財團法人董事之間若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但若因為性質特殊獲得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例如,某個財團法人的董事有10人,其中有3對配偶關係的董事,則超過了三分之一的限制,需依法規進行調整。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定親屬關係者,其所占董事總人數比例應有所限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影響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爰為第一項本文規定。惟若屬性質特殊之財團法人(例如祭祀公業),其董事依例係由一定親屬關係之人擔任,爰於但書規定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二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中,應有一定比例以上之董事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以利財團法人業務之推行。 三、另鑒於監察人係監督董事業務之執行,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三項本文明定監察人相互間及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一定之親屬關係,以發揮監察功能。惟若屬性質特殊之財團法人,例如祭祀公業,其監察人依例係由一定親屬關係之人擔任,爰於第三項但書規定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定親屬關係者,其所占董事總人數比例應有所限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影響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爰為第一項本文規定。惟若屬性質特殊之財團法人(例如祭祀公業),其董事依例係由一定親屬關係之人擔任,爰於但書規定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二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中,應有一定比例以上之董事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以利財團法人業務之推行。 三、另鑒於監察人係監督董事業務之執行,應超然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三項本文明定監察人相互間及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一定之親屬關係,以發揮監察功能。惟若屬性質特殊之財團法人,例如祭祀公業,其監察人依例係由一定親屬關係之人擔任,爰於第三項但書規定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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