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法規:財團法人法第43條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43條,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則代表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當董事長因請假、因故或根據法律無法行使職權時,副董事長可以代理行使職權;若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請假、因故或根據法律無法行使職權時,則由董事長指定一位董事代理行使職權;若董事長沒有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則由董事互相推舉一位代理人。 此外,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參加會議,但當無法親自參與會議時,除非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否則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出席會議。 如果使用視訊會議方式舉行董事會,以視訊參與會議的董事被視為親自參與。 董事會應該在境內舉行,若在境外舉行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若董事長未依法召集會議,但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以書面方式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要求召開董事會,那麼董事長應在收到要求後十天內召開會議。如果在期限內未收到召開通知,要求召開會議的董事可以經由主管機關的許可自行召開會議。 這些資訊綜合了財團法人法第43條的規定,根據最新的財團法人法。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董事長對內、對外之法律關係,置有副董事長者之職責,及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人之產生方式。 二、董事會如未定期召集,勢將影響財團法人與其公益事業之推動,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其召集之方式、次數、董事不能出席會議之處理方式及其限制。 三、基於效率、費用節約等實際需要考量,並參酌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有必要准許董事會以視訊會議行之,爰為第四項規定。 四、財團法人董事會如在我國境外舉行,不僅增加法人之經費負擔,且部分董事恐將無法出席,易生糾紛,爰為第五項規定。 五、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即須召集之。惟董事長受請求而未於一定期限內召集者,為防止董事長故意不為召集,爰於第六項明定請求之董事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召集。
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董事長對內、對外之法律關係,置有副董事長者之職責,及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人之產生方式。 二、董事會如未定期召集,勢將影響財團法人與其公益事業之推動,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其召集之方式、次數、董事不能出席會議之處理方式及其限制。 三、基於效率、費用節約等實際需要考量,並參酌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有必要准許董事會以視訊會議行之,爰為第四項規定。 四、財團法人董事會如在我國境外舉行,不僅增加法人之經費負擔,且部分董事恐將無法出席,易生糾紛,爰為第五項規定。 五、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即須召集之。惟董事長受請求而未於一定期限內召集者,為防止董事長故意不為召集,爰於第六項明定請求之董事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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