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團法人法43

快速跳轉
  1. 1.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2. 2.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3. 3.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4. 4.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5. 5.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准。
  6. 6.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財團法人法第43條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43條,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則代表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當董事長因請假、因故或根據法律無法行使職權時,副董事長可以代理行使職權;若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請假、因故或根據法律無法行使職權時,則由董事長指定一位董事代理行使職權;若董事長沒有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則由董事互相推舉一位代理人。 此外,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參加會議,但當無法親自參與會議時,除非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否則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出席會議。 如果使用視訊會議方式舉行董事會,以視訊參與會議的董事被視為親自參與。 董事會應該在境內舉行,若在境外舉行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若董事長未依法召集會議,但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以書面方式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要求召開董事會,那麼董事長應在收到要求後十天內召開會議。如果在期限內未收到召開通知,要求召開會議的董事可以經由主管機關的許可自行召開會議。 這些資訊綜合了財團法人法第43條的規定,根據最新的財團法人法。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董事長對內、對外之法律關係,置有副董事長者之職責,及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人之產生方式。   二、董事會如未定期召集,勢將影響財團法人與其公益事業之推動,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其召集之方式、次數、董事不能出席會議之處理方式及其限制。   三、基於效率、費用節約等實際需要考量,並參酌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有必要准許董事會以視訊會議行之,爰為第四項規定。   四、財團法人董事會如在我國境外舉行,不僅增加法人之經費負擔,且部分董事恐將無法出席,易生糾紛,爰為第五項規定。   五、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即須召集之。惟董事長受請求而未於一定期限內召集者,為防止董事長故意不為召集,爰於第六項明定請求之董事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召集。

  • 法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7062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董事長對內、對外之法律關係,置有副董事長者之職責,及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人之產生方式。   二、董事會如未定期召集,勢將影響財團法人與其公益事業之推動,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其召集之方式、次數、董事不能出席會議之處理方式及其限制。   三、基於效率、費用節約等實際需要考量,並參酌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項之立法例,有必要准許董事會以視訊會議行之,爰為第四項規定。   四、財團法人董事會如在我國境外舉行,不僅增加法人之經費負擔,且部分董事恐將無法出席,易生糾紛,爰為第五項規定。   五、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即須召集之。惟董事長受請求而未於一定期限內召集者,為防止董事長故意不為召集,爰於第六項明定請求之董事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召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團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