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財團法人法第44條規定了董事會的職權。根據該條,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以下項目: 1. 經費的籌措、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舉例:董事會有權決定如何籌措財政資金,以及管理和運用財產。 2. 董事的改選和解任。但如果捐助章程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舉例:董事會可以進行董事的改選和解任程序,但如果捐助章程有特殊規定時,董事會必須遵守捐助章程的規定。 3. 董事長的選舉和解任。 舉例:董事會有權選舉和解任董事長。 4. 內部組織的制定和管理。 舉例:董事會可以制定和管理財團內部的組織機制。 5. 工作計劃的制定和推動。 舉例:董事會可以制定和推動財團的工作計劃。 6. 年度預算和決算的審定。 舉例:董事會有權審定財團的年度預算和決算。 7. 捐助章程變更的擬議。 舉例:董事會可以提出有關捐助章程的變更建議。 8. 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的擬議。 舉例:董事會可以提出有關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的建議。 9. 合併的擬議。 舉例:董事會可以提出合併的建議。 10.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的擬議或決議。 舉例:董事會可以就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進行擬議或決議。 這些職權項目是根據財團法人法第44條的規定,董事會在法律框架下的權限範圍之內進行運作。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立法理由一、明定董事會之一般性職權,俾利遵行。至於法律另有規定時,應從其規定,不適用本條規定,爰於序文為除外規定,以資明確。 二、第二款將董事之改選及解任,列為董事會職權之一,僅為原則。基於法人自治原則,董事之產生方式及選(解)任,係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故捐助章程如規定董事之改選及解任,非屬董事會職權,而以其他方式行之者,自應從其規定,爰於第二款但書另為排除規定。 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董事會依第七款規定僅得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其捐助章程變更仍應優先適用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任意變更,併予敘明。
一、明定董事會之一般性職權,俾利遵行。至於法律另有規定時,應從其規定,不適用本條規定,爰於序文為除外規定,以資明確。 二、第二款將董事之改選及解任,列為董事會職權之一,僅為原則。基於法人自治原則,董事之產生方式及選(解)任,係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故捐助章程如規定董事之改選及解任,非屬董事會職權,而以其他方式行之者,自應從其規定,爰於第二款但書另為排除規定。 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董事會依第七款規定僅得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其捐助章程變更仍應優先適用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任意變更,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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