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团法人法第45條的规定,回答如下: 1. 董事会的決議分為以下幾種種類: - 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的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執行。 - 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即可執行。但若财团法人法或捐助章程有更高的規定時,則以其規定為準。 2. 下列重要事項必須經由董事會特別決議,并在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后進行: - 捐助章程的變更擬議。 - 基金的使用。但第19條第4款第3項所規定的財團法人,如果按照捐助章程的規定使用基金,則不受此限制。 - 使用基金填補資金的不足。 - 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 董事的選任和解任。但如果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可以以普通決議進行選任和解任,則不受此限。 -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3. 需要進行前述重要事項和第34條第1項的議案,應提前十天通知全體董事和主管機關,不得提出臨時議案。 4. 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如果董事的任期已屆滿,但董事會無法按照第2項第5款的規定完成改選,除非捐助章程有相反的規定,否則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以董事會普通決議進行改選。 Reference: - 行政院法制局網站,財團法人法(最新修正版本)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之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二類,並分別規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 二、第二項就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加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原則上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如捐助章程規定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則從其規定。 三、鑒於重要事項之討論,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於第三項明定應於會議十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四、為避免因少數董事杯葛,董事任期屆滿時,董事會仍無法以特別決議完成改選,致影響正常運作,此時,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應准該法人於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以普通決議改選之,為第四項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之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二類,並分別規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 二、第二項就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重要事項加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原則上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如捐助章程規定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則從其規定。 三、鑒於重要事項之討論,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於第三項明定應於會議十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四、為避免因少數董事杯葛,董事任期屆滿時,董事會仍無法以特別決議完成改選,致影響正常運作,此時,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應准該法人於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以普通決議改選之,為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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