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 46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若設有監察人,其職權包括以下幾點: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監察人有權監督財團法人的業務執行,包括監察財團法人的各項工作、活動和交易,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令和章程的規定。同時,監察人也有權監督財團法人的財務狀況,包括檢查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等。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監察人有權對財團法人的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進行稽核。他們可以檢查這些資料,以確認財團法人的財務狀況是否準確和合法。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察人有權監督財團法人依照相關法令和捐助章程執行事務的情況。他們可以檢查財團法人的運作是否符合法令和章程的規定,以確保財團法人的行事合乎法律和捐助者的意願。 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 46 條的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的職權範圍為: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以上資訊來自法務部的「財團法人法」草案,該草案於97年8月29日陳報司法院審議中。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立法理由明定監察人之一般性職權,俾利遵行。至於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例如:法律扶助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應從其規定,不適用本條,爰於序文為除外規定,以資明確。
明定監察人之一般性職權,俾利遵行。至於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例如:法律扶助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應從其規定,不適用本條,爰於序文為除外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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