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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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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察人二人至五人,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但經主管機關准者,監察人總人數得超過五人。
  2. 2.前項監察人至少應有一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
  3. 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察人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任。
  4. 4.前項監察人連任之次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 5.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其未列席足以危害公益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6. 6.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九項規定,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財團法人法第49條包含了以下內容: 1. 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必須指派監察人,其人數可在2至5人之間,並且可以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監察人的總人數可以超過5人。 2. 監察人中至少應該有一人是由主管機關遴聘而來。 3. 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中的監察人任期每屆不得超過4年,到期後可以連任。 4. 監察人的連任次數如果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則需依照該規定執行。 5. 常務監察人應該參加董事會的會議;如果他未參加會議,且這樣做有損害公益或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的利益,主管機關有權解除其職務並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理。 6. 財團法人法第49條的第3項至第5項和第9項之規定,在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中的監察人也適用。 根據提供的資訊,可以舉出一個與財團法人法第49條有關的範例:假設某政府機構捐助了一個財團法人,在該組織中,有4名監察人被指派。其中,由主管機關遴聘的監察人是其中之一。他們的任期是每屆4年,並可以連任。此外,他們必須每次董事會開會時出席,如果常務監察人沒有遵守這一規定,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解除職務並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監察人總人數得超過五人。   前項監察人至少應有一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察人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任。   前項監察人連任之次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其未列席足以危害公益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九項規定,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察人之人數,及常務監察人之產生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察人中應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人數。另各機關就其所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無特別情形,仍應依行政院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持續推動其監察人組成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以增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決策之多元觀點,併予敘明。   三、第三項明定監察人之任期。   四、有關監察人連任之次數,本法並無限制,惟主管機關如另有規定者,宜從其規定,爰為第四項規定。   五、為使常務監察人確切掌握財團法人運作狀況,以善盡監督查察責任,自應使其列席董事會,爰為第五項規定。   六、前條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規定政府代表之董事以特定方式產生,改聘(派)董事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遴聘、指派、同意或改聘(派)董事或代表之生效時點,及董事任期屆滿前辭職、死亡時,另聘(選)其他人選繼任等規定,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均得準用之,爰於第六項明定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九項規定。

(107062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察人之人數,及常務監察人之產生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察人中應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人數。另各機關就其所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無特別情形,仍應依行政院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持續推動其監察人組成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以增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決策之多元觀點,併予敘明。   三、第三項明定監察人之任期。   四、有關監察人連任之次數,本法並無限制,惟主管機關如另有規定者,宜從其規定,爰為第四項規定。   五、為使常務監察人確切掌握財團法人運作狀況,以善盡監督查察責任,自應使其列席董事會,爰為第五項規定。   六、前條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規定政府代表之董事以特定方式產生,改聘(派)董事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遴聘、指派、同意或改聘(派)董事或代表之生效時點,及董事任期屆滿前辭職、死亡時,另聘(選)其他人選繼任等規定,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均得準用之,爰於第六項明定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九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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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49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監察人總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