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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財團法人法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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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
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
公法人
捐助或捐贈者,
主管機關
依前二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
監察人
,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
前項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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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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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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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6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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